当前,我市正处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高峰期,全市占道项目之多、范围之广、交通影响之深均前所未有。记者从市交警局获悉,为切实加强全市占道施工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力有效整改治理占道施工及周边路段交通安全隐患,交警部门将在全市统一开展“占道施工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记者了解到,我市各类占道工程正在大规模、密集开展,其中地铁在建项目12个(含延长线、支线),占道工点188处,相比地铁三期7、9、11号线时期的75处占道工点上升150%;其它大型市政占道工程(如坂银通道工程、春风隧道工程、沙河西快速化改造工程等)也正在加紧施工。
“这些工程所经的多是主干道、城市建成区、人流车流密集区,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造成较大影响,且部分占道工程违法违规实施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时有发生,导致近两年我市因占道施工引发的交通事故及拥堵情况正呈上升趋势。”市交警局道管科科长王乐介绍。
经统计,截至12月24日,深圳交警今年共办理占道许可2995宗,相比2016年同期1939宗上升54%,相比2015年同期706宗上升324%。今年以来,深圳交警已对各类违法违规占道施工行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2477宗,责令整改问题主要为“未经许可擅自占道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单位擅自在交通高峰时段在道路上进行绿化、养护、环卫作业”;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51宗;采取行政拘留3宗。
12月26日,深圳交警全市统一开展“占道施工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发动所有路面一线警力投入占道施工巡查、监管和执法查处,聚焦重点隐患问题排查治理。同时,交警部门将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突破口,推动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占道施工交通整治工作机制。
交警部门呼吁,各占道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务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树立高度的法律法规意识,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占道施工、安全文明占道施工。市民发现违法违规占道施工行为和占道施工路段存在交通安全、拥堵隐患的,可向深圳交警举报。
六类“占道”违法重点查处
1、未经许可擅自占道施工行为,可对建设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可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3、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一万元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4、施工完毕,未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可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现场负责人处两千元罚款。
5、擅自在交通高峰时段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管线设施,由此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行为,可对建设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6、擅自在交通高峰时段在道路上进行绿化、养护、环卫作业,由此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行为,可对作业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排查发现隐患相关后续处理
一、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以及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上述单位的违法信息报送深圳市信用信息网;
二、对于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护栏、交通监控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三、对于违法违规占道施工造成交通事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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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6年10月3日,凌晨绿化作业项目擅自占用南山区北环大道西行(中山公园路段)机动车道,且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提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发生一起小车与绿化占道作业人员相撞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
案例二:
2017年1月16日,大冲旧改项目擅自占用铜鼓路人行道导致人行系统不连贯,致使发生一起机动车与行人碰撞造成1人死亡。
相关法律节选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 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并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交通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道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八十六条 占用、挖掘道路,跨越、穿越道路架设管线设施或者在道路上进行绿化、养护、环卫作业的,应当在非交通高峰时段进行,避免引发道路交通拥堵。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以及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提交的报告书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或者提交的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施工完毕,未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现场负责人处两千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擅自在交通高峰时段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管线设施,由此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交通高峰时段在道路上进行绿化、养护、环卫作业,由此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作业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