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多重要?3万元罚款告诉你!

坪山安监
2017-12-19 19:34
摘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17年11月08日,深圳市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良庆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现场图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坪山区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自由裁量

依据《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5版)》违法行为编号“1014”实施标准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罚款3万元;

2.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的,罚款6万元;

3.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罚9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发包、出租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事故隐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接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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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每一个发生在坪山的真实案例

为大家解说普法

也望各企业能引以为鉴

编辑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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