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执法支队罗湖大队收到市民信访投诉线索,称其9月9日在罗湖口岸准备前往福田区市民广场时,误乘由蔡某驾驶的“黑车”,原本网约车仅需20元左右,却被蔡某强行收取90元车费,非法营运与高价宰客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旅客出行利益。
接到投诉后,罗湖大队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9月10日,执法人员主动联系乘客陈某详细核实情况,细致梳理行程细节、费用凭证等关键信息,同步固定证据链条;为提升案件查办效率,执法人员迅速与罗湖口岸派出所对接,协同推进案件立案调查,形成执法合力。
9月17日,罗湖大队正式向罗湖口岸派出所出具《关于协助传唤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函》,商请协助传唤嫌疑人蔡某。
9月27日,应执法人员邀请,乘客陈某前往罗湖口岸派出所配合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同步开展补充调查,规范制作询问笔录。
10月14日,罗湖口岸派出所依法对嫌疑人蔡某实施传唤。
面对执法人员与警方的普法教育,蔡某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对非法营运及高价宰客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当场完成对蔡某的询问笔录。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司机蔡某涉嫌实施了使用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同时,蔡某涉嫌在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场所等客流集散地以提供违法运输服务为目的揽客扰乱公共秩序, 警方依法对其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营运服务的,对经营者处每车三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巡游车采用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外观,设置巡游车标志灯、计程计价设备、营运状态标识等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营运设施和营运标识的,处三万元罚款。
接下来,执法支队将持续加大重点区域的执法巡查力度,深化与各部门的联动协作,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高价宰客等违法行为,全力为市民群众营造安全、有序、公正的出行环境,如遇类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28投诉举报。
(受访者供图)
编辑 吴诗敏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李璐 三审 汤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