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转让后营业额翻了近20倍,东莞店主反悔被判违约赔钱
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黄彩华
2020-11-12 17:14

记者11月12日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东莞市一家网店店主将网店经营权作价20万元,转让给一家公司,后又反悔,将网店捆绑的其名下银行卡挂失,导致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双方对簿公堂。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店主违约,除了要退回转让款和网店经营收入,还要赔偿对方6万元。

转让一个月,网店店主反悔惹官司  

2018年7月19日,东莞的吴女士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注册开了一家彩妆店。2018年11月8日,吴女士与东莞市厚街镇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将该网店转让给贸易公司。以2018年11月8日17时25分为转让时间分界点,转让前经营税费及其他营业支出由吴女士承担,转让后由贸易公司负责,吴女士提供必要协助。转让费为20万元。贸易公司在接收网店后,须支付转让前网店剩余价值3.5万多元,及转让前平台未到账的待付款39万元。

由于网店在拼多多上是用吴女士的身份证注册,只能绑定吴女士名下银行账户用于提取平台经营收入,又受限于拼多多规定无法进行身份信息变更,合同约定,吴女士需将网店的账号、密码、注册邮箱账号、邮箱密码、注册银行卡等提供给贸易公司,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拼多多找回或修改账号及密码,也不得转移账内资金或将网店再转让他人。贸易公司逾期付款10日以上,吴女士有权解除合同。若吴女士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或将网店转让他人,应返还所有费用并额外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吴女士向贸易公司交付了网店的账号、密码、注册邮箱账号、邮箱密码、注册银行卡等,贸易公司也向吴女士付了上述款项。

2018年11月22日,为将网店绑定的银行账户与吴女士自身使用的银行账户进行区分,双方一起到银行,以吴女士名义办了新的银行卡。吴女士将该新银行卡原件、账户密码及网银U-key交付给贸易公司,网店绑定的银行账户更改为该新账户。

但意外的事情发生了。2018年12月25日,吴女士挂失了该新银行卡。贸易公司两次要求吴女士解除挂失,但吴女士并不理会。

贸易公司说,当初是吴女士自身经营能力不足,主动找上门要转让网店的。公司接手网店后,进行了大量投入,精心经营,销售业绩极佳,最高营业额较转让前翻了近20倍。吴女士得知后,要求退还转让款拿回网店,贸易公司拒绝了。没想到,吴女士就去把新银行卡挂失了。由于吴女士的挂失,网店无法正常经营,造成公司损失近57万元。贸易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2019年1月14日起,网店销售量从此前的8000至12000之间突然降至2000以下。

2019年1月,贸易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吴女士,请求法院确认网店归该公司所有,吴女士退还网店账户的经营收入款,并支付赔偿金。

吴女士则称,贸易公司支付转让款有逾期,已构成违约,账户内未提现的及已提现的款项均应归其所有,她挂失新银行卡,只是防止对方进一步侵害其合法权益。

网店是否能转让到他人名下?法院为此发函给拼多多网络平台运营公司。拼多多称,鉴于网店转让涉及网店信誉的一并转让,而网店信誉依附于经营者,为便于平台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同意吴女士转让网店给贸易公司。根据拼多多网络平台合同协议,商家应妥善保管、使用账户,并确保使用其账户的主体为商家或商家授权的人员。

得知拼多多的回复后,贸易公司不再请求确认网店归该公司所有,但为了避免违反网店与拼多多之间的合同,在吴女士返还其收入前,仍在维持必要经营,防止损失继续扩大。

法院判转让有效,店主退款还要赔偿6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关键在于,案涉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案涉转让合同主要是在不改变注册者的情况下,就网店经营管理权的转让进行约定,属于双方内部约定,并未否定仍由吴女士对外与拼多多履行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不因拼多多不同意对网店进行更名而无效。即案涉转让合同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贸易公司逾期付款10日或以上,吴女士才有权解除合同,而贸易公司只是晚了几天,并未达到吴女士有权解除合同的程度。而且事实上,吴女士已将网店交给贸易公司经营。吴女士已收了转让款项,却又挂失银行卡,违反了协助义务,属于违约。吴女士的系列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转让合同的义务,其挂失银行卡导致贸易公司无法提取营业收入,严重影响了该公司正常经营,属于根本违约。贸易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拿回转让款。根据合同约定,2018年11月8日17时25分起的营业收入均应属于实际经营者贸易公司,故贸易公司有权要求吴女士返还已提现与未提现的营业收入款,及已提现的利息。

贸易公司提交了一系列证据,称其损失近57万元,但该费用大部分属于经营网店的必要成本,不能将成本直接等同于损失,且贸易公司仍有高额的营业额未收回,故法院对其主张的损失数额不予采纳。但公证书反映的销售数据断崖式下跌可知,吴女士的违约行为确实对贸易公司经营网店产生了巨大负面影响,损失必然存在,在没有证据可直接反映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酌定吴女士应支付赔偿款6万元。

2019年1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吴女士向贸易公司返还转让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返还已提现的经营收入款69万多元并支付利息,返还尚未提现的经营收入款(暂计至2019年5月8日为106万多元,并以贸易公司将该网店实际交还给吴女士之日的经营收入为准),并赔偿贸易公司损失6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法官建议:受让网店经营权要注意规避风险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副庭长叶汉光法官称,商家在电商平台开设网络商店,依附于商家与电商平台之间的合同约定,网络商店的转让,其本质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故转让网络商店,需征得网络平台的同意,否则受让者受让后亦仅能继续以转让者的名义经营网络商店,仅有经营权,且受让者获取营业收入等均依赖于转让者的配合。若转让者违约,受让者既要遵守与电商平台之间的合同约定避免受到电商平台处罚,又要积极通过合法途径降低因转让者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因此,有意经营网络商店的经营者,受让已在经营的网络商店时应注意规避风险。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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