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警“猎虎”猎到1名"准妈妈",送拘体检时才知已怀孕
读特记者 解树森 文/图
2017-12-15 17:05

在交警的执法数据中,甚至是世人普遍的印象里,女性驾驶员醉驾是相对比较少的,而“准妈妈”更是少之又少。记者12月15日获悉,深圳交警在“猎虎”行动中查到一名“准妈妈”,她在被送拘体检时才知道自己怀孕了。

12月14日凌晨1时30分许,深圳交警在福田区滨河大道香蜜湖路路段设卡查车时,发现一辆宝马小车驾驶员何某(女)有很大的酒气。现场民警对她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民警随后将她送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结果为109.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何某被送往市交警局侦查大队立案侦查。

上午,案件基本审理完毕,按照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办理流程,犯罪嫌疑人在送拘前要进行体检,而就在何某例行体检时,查出已经怀孕了一个多月。“何某听到自己已怀孕的消息时十分惊讶,完全不敢相信,又重新检验了一次,结果证明何某确实是怀孕的。”侦查大队民警董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

记者了解到,何某已经是两个女儿的妈妈,由于家庭的原因,仍有继续生育的打算,但是她并没有计划在近期怀孕,突如其来的消息让她手足无措,更让她后悔不已。“如果早知道自己怀孕,肯定不会喝酒,更不可能还喝酒开车。”何某悔恨的对民警说。

12月13日22时30分许,何某与几位朋友在福田区购物公园一酒吧聚会喝酒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离开时,她在路边叫了一个代驾,但由于同行的表妹想去找男朋友,代驾便载着何某及表妹到达目的地后自行离开。何某与表妹找了一圈没找到男朋友,便决定再重新找个代驾载她们回家。结果很久也没找到代驾,何某便决定自己开车先送表妹回家,在滨河大道东行转到香蜜湖路时被交警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目前,“准妈妈”陈某已被取保候审,她的驾驶证也已经被吊销,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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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编辑 曹亮

(作者:读特记者 解树森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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