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深入贯彻落实“两山”理念 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9-14 16:5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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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深入贯彻落实“两山”理念

为建设美丽中国

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9月9日下午,全国法院深入贯彻“两山”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两山”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周强指出,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安吉余村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十五周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重要的发展理念,是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原则,为实现发展和保护协同共生指明了新路径,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近年来,各级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两山”理念,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审判体制机制日益完善,审判规则体系逐步健全,生态环境司法研究持续深化,队伍素质能力明显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补短板、强弱项,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周强强调,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准确把握“两山”理念基本要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司法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要坚持最严密法治,依法履职尽责,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坚持系统治理,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要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服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国家。

周强要求,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把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切实把“两山”理念落实到环境资源审判各方面。要坚持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为总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智慧法院为依托,以过硬队伍为保障,全面强化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构建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要强化制度建设,坚持改革创新,构建成熟、科学、系统的审判规则体系,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要狠抓人才培养,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要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讲好中国生态环境法治故事。

为优化营商环境

积极贡献司法力量

9月8日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金砖国家首席大法官论坛,在参加“通过行政诉讼保护经济参与者利益和营商环境”专题研讨时发言。周强介绍了中国法院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表示愿与金砖各国法院巩固深化司法合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共同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周强指出,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中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积极推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助力中国的营商环境指标持续大幅提升。

周强介绍了中国法院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经验和做法。一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依法惩处侵害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依法规制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二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加强改革创新探索,不断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民商事案件审判规则、便民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和涉外审判工作机制。三是加强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胜诉权益。促进现代科技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如期实现并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更加健全。

周强表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愿意学习借鉴金砖国家司法工作经验,与各国巩固深化多边司法合作,共同发挥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能作用,促进各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先行示范区建设

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

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调研座谈会。他强调,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意义,把服务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杨万明指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战略决策,赋予深圳新的历史使命,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广东和深圳法院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综合改革试点提供优质、高效、精准的司法服务与保障。要把服务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与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结合起来,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工作协同,服务保障两大战略任务同步一体推进。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高服务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能力水平。要加强顶层设计,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人民法院承担的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实施工作,确保改革试点早见成效,不折不扣完成党中央交给的任务。

深圳快线

《深圳经济特区

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修订起草稿)》

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修订起草稿)》(下简称《条例(修订起草稿)》)在今年4月份已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日前从深圳市残联获悉,为确保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根据立法有关规定,《条例(修订起草稿)》在深圳残疾人网进行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上,《条例(修订起草稿)》指出,居民住宅及其社区、道路以及轨道交通、卫生健康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按照规范标准实现无障碍。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参加,听取身心障碍者代表试用意见。对未按照规范标准建设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在信息化社会,《条例(修订起草稿)》也对无障碍科技做了具体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无障碍产业,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新科技新模式在无障碍领域的应用,帮助身心障碍者融入社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设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未达标准的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方便身心障碍者获取和使用互联网信息。

在宣传推广无障碍理念、文化、政策、标准和知识上,《条例(修订起草稿)》指出,要培育市民无障碍城市文化素养,厚植城市无障碍文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无障碍人文纳入文明城市建设范围,每年12月5日为本市无障碍城市宣传促进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无障碍城市文化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教学内容。每学期开设不少于5个课时的无障碍课程。

据悉,深圳市残联请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表意见,市残联将认真研究吸收相关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箱: sclqybzb@163.com或者传真: 82485800,反馈市残联办公室。

全国播报

最高法发布

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扎实推进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突出体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化、法治化和便利化水平。案例中,两艘外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之外发生碰撞事故后,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并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外国银行在有权向全球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自愿主动选择到我国海事法院诉讼,均充分体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与公信力。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扣押外轮后准许继续到目的港卸货,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成功,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充分体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的便利化。

典型案例的发布还将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发挥案例指导作用。一是正确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关系,厘清有关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调整边界,明确船舶碰撞事故中非漏油船一方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及其相关的责任限制与责任限制基金分配规则。二是准确界定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财产保全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明确申请保全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三是正确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的适用标准。四是针对南美国家港口进口清关政策的调整,合理分配涉及无单放货纠纷案件中船货双方的举证责任。

此外,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海事行政审判,坚决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上航行安全。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行政机关排除其他具有相应渔船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违法行政行为;认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并已实施捕捞准备并存在多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下,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没收渔船;为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源头治理,认定行政机关有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托运人未如实申报危险化学品货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罗法官微综合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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