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无理由退货”,想退就能退?律师解读→

深圳晚报

07-29 09:03

摘要

这种模糊退货条件、将关键限制条款藏在不起眼角落的行为,为消费者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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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虽已推行多年,但执行情况仍参差不齐。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售后服务 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明确“7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流程等要求。不过,深晚记者调查时发现,部分消费者在申请退货时,仍遭遇重重困难。

退货承诺变“空头支票”

“7天无理由退货”本是消费者网购的保障。但在实际消费过程中,部分商家存在售前作出有关承诺、售后撤销“无理由退货”规则的现象。

市民王女士向深晚记者反映,今年6月,自己在抖音平台购买了一条价值998元的黑色半裙。次日收到包裹后,发现尺码不符,当晚即以“商品描述不符”为由申请退款退货。然而,商家收到退回的商品后,却以“商品页面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款申请。

王女士透露,下单时,订单的页面上明确标注了“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且平台的极速退款保障条件也显示该商品符合相关的退货要求。“这是商家在收货后单方面变更条款,这种拒退行为没有合理的依据。”她说。

“拆封就拒退”成潜规则

网购商品到货后,拆封验货本是消费者的合理需求,但这一常规操作却成为商家拒绝退货的理由。近日,市民伍女士向深晚记者反映,今年2月她于京东平台购买了一支电容笔,到货后发现与自己的平板不适配,于是在7天期限内与商家联系申请退货,然而商家却以“拆封之后不能退货”为由拒绝了。

她反映给平台之后也得到了同样的回复,最终也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这种规定不合理,有时候只有拆封了之后,才能发现商品有没有问题。”伍女士表示。

不仅如此,部分商家甚至出现了退货不退款的情况。张女士也透露,她在淘宝平台购买了一套益智桌游,在收到货后发现不符合预期,于是向商家申请退货,未承想将商品退还后,商家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当张女士想要回商品时,还被告知自己需要承担运费。“退货不退款,要回货品还要倒贴运费,真不合理。”张女士说。

随后,深晚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就“开封后能不能退货”的问题,在线上与京东、淘宝等平台的售后客服联系。客服回复:“商品拆封后,如果是非质量问题(如不喜欢、不想要),那么是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

“激活不退”问题惹争议

走访中,深晚记者了解到,有部分商家则在购买时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但最终又以新的要求拒绝退货。这种模糊退货条件、将关键限制条款藏在不起眼角落的行为,为消费者带来困扰。

市民阮女士告诉深晚记者,今年上半年,她在抖音平台下单了一款价值2899元的平板电脑,收到货后便拆封检查,当时并没有发现问题。然而当她激活后却发现屏幕上有点状痕迹,于是向商家申请退货。

随后,商家以“商品激活后不能退货”为由拒绝退货。阮女士还提到,自己在购买时商家没有明确告知激活后不能退货,且下单界面也没有看见相关提示,仅仅在商品展示界面中不起眼的地方用小字注明了“激活后不予退货”,难以发现。

深晚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手机、平板、笔记本等价格较高的电子商品出现纠纷的频率较高,商家与买家的冲突大多聚焦于“激活后能否退货”。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以“激活”“退款”为关键词的投诉案例竟高达7万余例。

律师解读

商品拆封仍适用

“7天无理由退货”

今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台的《规范》正式实施。针对伍女士等市民的遭遇,商家与消费者的权责应如何界定?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骥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经营者拒不履行有关义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此外,商家的此类行为可能影响其信用评级,被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商家“拆封不退货”是否违法?黄骥表示,消费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性,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即使因“不喜欢”等主观原因,“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依旧支持退货。但对于拆封后易导致品质改变的商品,如食品等,商家需在销售页面显著提示“拆封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并设置单独确认环节;若消费者勾选确认,则拆封后不得主张无理由退货。

电子商品激活后不予退货,又是否合理?黄骥分析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退货,不受“商品完好”限制,商家不得以“已激活”为由拒绝退货。若因消费者个人偏好而非质量问题,且激活后产生了激活、授权信息等数据类使用痕迹,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视为商品不完好,通常不再符合无理由退货条件。但如果商家未按《规范》要求,在购买时未以显著方式提醒买家激活商品后不予退货,则可能需承担退货责任。

采写 | 深圳晚报记者 李超 实习生 林品丞 古煜桐

编辑 | 金康 

审读 | 张蕾

二审 | 陆楚一

三审 | 潘韵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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