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磕断牙,学校是否必担责? 法院判了!

深圳教育

05-29 16:36

摘要

一段时间以来,“学生受伤、学校必担责”似乎成了惯例。

一段时间以来,“学生受伤、学校必担责”似乎成了惯例。这不仅加重了学校的赔偿责任,还导致一些学校投鼠忌器,为了防止事故发生而采取“体育课在教室里上”“学生课间不得下楼”“课间除了上厕所学生不准出教室”等极端措施,严重束缚了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前段时间,江苏省无锡市于2024年4月16日判决的一起12岁孩子在学校教学楼楼梯不慎磕断牙的纠纷案,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判决认定学校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责任,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下楼梯摔倒磕断牙

某日下午,无锡市某小学的学生们正背着书包走出教室,有秩序地以班级为单位放学。此时,六年级某班的小徐下楼行至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突然从楼梯台阶上摔倒,整个人一下子撞到了台阶正面的墙上。

班主任赶上前发现小徐的伤情后,立即电话联系了学生家长,并陪同孩子到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小徐左边大门牙折断、唇挫伤擦伤,医生对小徐进行了根管治疗,并建议小徐在18岁以后进行修复。

孩子突然在学校磕断牙齿,不仅外貌受到影响,长大后还需要进一步手术,小徐的父母认为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遂以该学校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合计8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现场勘验作出判决

法官对学校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虽然事发楼梯拐角的现场附近没有监控,但事发楼梯上清晰可见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标志,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

法官还查明,小徐所在班级按照学校部署,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了安全警示教育,其《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多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法院还专门通过3D立体成像技术对勘验的事发现场进行还原,并在开庭期间播放了VR视频进行当庭质证。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徐已年满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案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本案证据,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双方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反映受伤为意外事件,学校对该意外事件难以掌控和避免。学校通过安全教育、张贴安全提示等,以及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通知家长、陪同就医,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能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存在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小学学校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较易受到损害的地方,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核心内容包括“重点部位和区域”“总体防范要求”“人力防范要求”“实体防范要求”“电子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等,适用于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救助保护等机构或场所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专家对此评价说,法院厘清了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边界,释放了校园安全教育和管理“尽职不担责”的积极信号,纠正了“学生受伤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差,传递了“校园安全,家校共守”的社会正能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稳妥处理了校园安全纠纷。

来源:法治日报 现代教育报
编辑:黄钰璇

审核:王   珺 刘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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