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连日来引起深圳科技界热烈反响。“在深圳特区建立四十周年之际,《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出台正当其时。《条例》是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深圳实际,注重解决实践中最需要规范的内容、最急迫需要破解的制度瓶颈,将对深圳科技创新发展起到巨大促进作用。”科技界人士纷纷表示,《条例》为深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是充分运用法治手段助推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条例作出不少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开创新制度设计,在全国范围都属于首创和领先。
首部地方法规覆盖创新全链条
“《条例》充分运用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以科技创新全链条为主线构筑立法框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实践中最需要规范的内容、最急迫需要破解的制度瓶颈,将对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发展起到巨大促进作用。”深圳市体制改革研究会执行会长孙昌群表示,《条例》是深圳经济特区贯彻落实先行示范区新要求颁布实施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孙昌群表示,纵览《条例》全文,充分体现了科学性、前瞻性、引领性的立法理念,具体有五大创新突破。
一是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保障财政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条例》第12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百分之三十”。
二是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明确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优惠政策。《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视作能够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捐赠”,将有力促进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构建。
三是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建立特定情形下政府主导重大技术攻关制度。《条例》第26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将有力支持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新型举国攻关体制。
四是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明确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条例》第36条、37条第一款对职务科技成果及其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取得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做出了具体规定,将有力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动力。
五是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确立同股不同权制度。《条例》第99条规定,“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有利于防止科技公司控制权稀释、争取新经济资本市场话语权,促进科技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孙昌群同时建议,鉴于《条例》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综合性立法,部分新兴领域尚未涉及,应加强相关新兴领域的立法,加快构建与国际一流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技创新法规体系。
切切实实送“大礼包”
“对科技创新企业而言,《条例》是一个切切实实的‘大礼包’。”云天励飞副总裁郑文先表示,“《条例》在技术创新部分明确提出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并指出‘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关键所在’。这肯定了科技企业在引领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和地位,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激励。”
郑文先说,《条例》不仅肯定了科技企业的地位,还明确了给予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明确提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开展科技研发、共建科技创新平台”。
更重要的是,《条例》在创新环境部分明确提到“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制度”“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等内容,这些政策进一步为深圳的科创环境“松绑”,让学术的交流更加通畅。
郑文先表示,以云天励飞一直专注的人工智能领域为例,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和迭代,离不开大数据,尤其是真实、高质量的大数据,而这些数据则来源于真实的场景。换言之,人工智能技术要取得突破,不仅需要实验室、高校取得基本理论上的突破,也离不开企业根据实际应用场景,对技术进行调优。只有产学研共同进步、在更大范围的场景上应用技术,为人工智能发展获取更多的“营养”,人工智能技术才有可能取得突破。《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郑文先表示,总的来说,《条例》是切切实实从科技创新各主体的需求出发制定的政策,消除了大家过去在合作方式和模式上的一些顾虑,为深圳乃至粤港澳大湾区的技术创新营造了宽松的环境,也坚定了我们全身心投入到科技创新的决心。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振翮律师认为,在深圳特区建立四十周年之际,《条例》出台正当其时。《条例》为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工作者在为科技创新工作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时提供了有效而及时的制度支持。
任振翮认为,《条例》施行之后一定能够功当其事,为深圳科技创新的“促进”“转化”“保护”“运用”各方面提供全链条、全方位的有机保障。
推动科研机构创新发展
自《条例》公布以来,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以下简称先进院)作为深圳科技力量的代表,组织科研骨干、管理人员对《条例》进行了系统学习和解读,深刻认识到《条例》颁布实施将对深圳未来科技创新布局和科研机构工作开展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条例》诞生于深圳特区建立四十周年、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两大国家战略的关键时期,聚焦深圳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短板和痛点,着力打造全过程创新生态链,这既是深圳在科技创新法制建设方面先行示范的主动作为,也是深圳面临日趋激烈的城市综合竞争继续保持优势的必然要求。”深圳先进院科研处处长李烨表示,《条例》多项内容为国内首创,包括鼓励深港澳三地开展科技合作、保障市财政对基础研究投入、重大技术攻关制度等。此外,《条例》还首次将建设深圳综合性国家创新中心,以及相依托的光明科学城、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和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写入条例,此举凸显深圳建设综合性国家创新中心的决心和魄力,体现了深圳对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格局视野和战略高度,有利于保障平台载体的稳定建设发展。
李烨表示,先进院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快推动原始创新和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加快推动科教融合和产学研深度融合,努力营造高效务实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着力开创全面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编辑 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