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祖兰 通讯员 彭玮琳
日前,记者从宝安区商务局获悉,深圳市第十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已正式开展,符合条件的宝安区各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企业可于8月30日前按有关流程向区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将颁发《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本次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按照申报指引执行。
根据《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获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将获得一系列的支持与奖励。具体包括:符合深圳市外资奖励政策有关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和外汇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此外,企业高管以及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深圳市人才奖励。对于企业聘用的外籍人才及高管提供工作许可和居留便利,并为其子女入学、中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提供帮助。海关也将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并支持物流整合。
申报条件
(一)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在一定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申报地区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
4.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5.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区域内的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申报总部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4.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负责事业部在一定区域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申报事业部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4.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5.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申报材料及报送要求
申报企业初审申报时须提交基础材料和专项材料,基础材料所有申报企业均须提交,专项材料企业根据申报类别(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事业部总部)按要求提供。
初审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宝安区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2025年8月1日-8月30日(第十批)。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一号区政府大院3楼317。
(四)咨询电话:0755-8817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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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安区商务局关于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初审认定申报指南
2.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3〕8号)
3.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