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汕特别合作区法院10月1日起正式受理案件
读特记者 田语壮
2020-09-29 09:43

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自10月1日起正式受理案件,该院管辖案件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执行案件,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案件。

据了解,根据深圳有关专门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一审行政案件(含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一审涉环境资源类案件,仍分别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和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此之前,已由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下辖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或执行的案件,由原法院继续办理。若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或申请材料但未立案的,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或执行;相关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由原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

另据了解,自8月31日深汕特别合作区法院挂牌,该院设有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四个内设机构和鲘门人民法庭一个派出机构。该院办公场所为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大道圆墩段(原汕尾市海丰县赤石镇)。

见习编辑 王子烨

(作者:读特记者 田语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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