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电诈“帮凶”! “两高一部”发布涉帮信犯罪最新意见

​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
07-28 22:29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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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信息网络犯罪高发多发,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产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衍生出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帮信等犯罪的司法适用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政策指引规则。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尽管在严厉打击之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以下简称“帮信犯罪”)形势有所好转,但当前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犯罪案件数量仍处高位,帮信犯罪职业化、跨境化特征明显,并且帮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不够统一等问题。为依法打击帮信犯罪,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上下游链条,两高一部联合制定意见。

对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汪斌表示,意见共五部分十六条,对办理帮信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总体要求、依法认定帮信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坚持综合治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

据介绍,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难题。意见根据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发展需要,调整和整合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涉“两卡”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以及帮信罪与掩隐罪、诈骗罪等关联犯罪共犯的区分规则,有效解决了法律适用和司法认定不统一的问题。

坚持综合认定,避免客观归罪。意见明确规定,应在全面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基础上,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并突出强调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切实避免客观归罪。

坚持严格标准,注重有效惩治。为更好适应涉“两卡”犯罪的形势变化,意见对涉“两卡”犯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进行了整合调整,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将原规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明确为出售、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同时,针对当前涉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新情况,还将原规定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调整为不再区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打击重点。根据当前帮信犯罪日益职业化、组织化、隐蔽化、智能化趋势,意见规定,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并分别对从严、从宽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便于办案人员准确理解适用。其中,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等被列为从严惩处的情形。

坚持系统治理,强化行刑衔接。意见规定,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办案机关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和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与金融、电信、网信、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作,共同推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综合治理。同时,意见就做好行刑衔接、落实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制发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问题,细化了具体规则和落实措施。

(照片由最高人民法院提供)

编辑 白珊珊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陈晨

(作者:​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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