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艘中国籍远洋渔船航行至日本以东的太平洋公海海域时,中国籍船员高某因琐事与中国籍同事谭某发生争执,高某用水果刀将谭某刺伤致死。上海海警局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与船长联系,固定证据,协同多部门上船开展现场侦查。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因故意杀人罪已被逮捕。
该案系上海海警机构侦办的首起海上故意杀人案件,此案件一度冲上热搜第一,引发热议。不少网友在评论区猜测,该男子不会以为在公海上就可以为所欲为吧?关于公海犯罪管辖权的问题,读特新闻记者采访了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的吴芷莹律师。
本案由中国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吴芷莹律师分析表示,无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是我国国内法,本案管辖权都属于中国。首先,依据船旗国管辖原则: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二条规定:“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
国内法依据如下:
属地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中国船舶或航空器内视为中国的“移动领土”,船上犯罪视为在中国领域内发生,适用中国刑法。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嫌疑人高某为中国公民,可进一步强化管辖;
保护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被害人谭某为中国籍,中国也可主张管辖。
若公海犯罪涉及其他国籍,就存在多国管辖权竞合的问题,那么如何确定优先管辖?
吴芷莹律师分析指出,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各国通过外交协商或国际司法协作确定管辖国,解决问题,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秩序。中国已陆续加入了很多国际条约,妥善解决了管辖权冲突问题。
确定管辖权的顺序规则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顺位:船旗国的管辖权通常优先,除非船旗国明示放弃。
第二顺位:嫌疑人国籍国、被害人国籍国。
第三顺位:普遍管辖,限于公约列明的罪行,如海盗、贩毒、贩奴、非法广播等。
若犯罪嫌疑人逃往第三国,引渡程序如何启动?
吴芷莹律师表示,如果中国与第三国需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如无条约,可基于互惠原则协商),具体流程如下:
1.请求阶段:中国外交部向第三国提交正式引渡请求及相应证据材料。
2.审查阶段:第三国审查是否符合引渡条件。
3.移交阶段:第三国同意后移交嫌疑人,中方接收后启动诉讼。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逃往第三国后取得了第三国国籍,该国可能拒绝引渡。
吴芷莹律师强调,公海犯罪极易因证据灭失(如尸体抛海、监控缺失)影响定罪,需依托船舶日志、船员证言等间接证据链,需通过国内法律法规加强对船舶管理,在国际层面,国家需进一步强化国际协作。
本期说法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吴芷莹律师
编辑 刘悦凌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徐雅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