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一张普通的自拍照片可能成为他人非法牟利的“工具”。近日,百万粉丝女网红“猪妹”黄女士的遭遇撕开了网络黑产的冰山一角——她的生活照被不法分子用于印刷涉黄广告,从事不法勾当。
在互联网时代,若照片被不法分子盗用,该如何维权?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宁瑞律师为大家作法律解读。
案情梳理
2025年4月,黄女士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宁瑞律师为其代理人,协助其报警并处理相关事宜。
图片来源:极目新闻
法理剖析 多维解读
宁瑞认为,不法分子恶意盗用、篡改他人隐私照片,捏造不实信息,诱导涉黄消费的行为,需要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民事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一千零二十四条、一千零三十二条,不法分子未经黄女士同意、恶意盗用、篡改黄女士隐私照片,捏造涉黄信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黄女士的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权。
行政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不法分子散布黄女士隐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10日以下拘留,且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三百六十四条,不法分子的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除此之外,平台也有义务做出相应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平台需建立侵权投诉“绿色通道”,48小时内需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宁瑞律师建议,公民若遇到相关问题,可通过区块链存证、数字水印等新技术,及时固定电子证据,还可以向平台举报,要求披露侵权账号的注册信息。
法条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结语
黄女士的遭遇是一面镜子,照见数字文明时代的法治困境:当技术跑在监管前面,当流量欲望碾压道德底线,法律不仅要扮演“灭火器”,更应成为“防火墙”。在人人都是“数字商品”的今天,应有效构建“预防——监督——救济”的全链条保护机制。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宁瑞律师
(原标题:《普法 | 百万粉丝女网红照片被盗用作涉黄揽客案:互联网时代,如何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深圳宁瑞律师”)
编辑 许家宜 审读 张蕾 二审 郑蔚珩 三审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