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抹黑企业行为

李长安
02-19 09:12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委机关报,改革开放的窗口

摘要

为各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营造风清气朗的互联网环境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6个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企业名誉权的全面平等保护和及时充分救济,意味着那些为博流量而故意发布“黑稿”、抹黑损害企业名誉的行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企业名誉权是企业声誉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良好的名誉是企业长时间合法诚信经营沉淀而成的宝贵财富,也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的社会信用基础。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一些网络博主为了博取流量,故意贬损企业形象及其产品,手法五花八门,比如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企业声誉、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等。此外,随着产品测评自媒体的兴起,一些博主打着测评的旗号,故意贬低产品性能,夸大产品的缺陷,误导粉丝和消费者的选择。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汽车行业职业测评人马某在社交平台上,在未经实际测评且无其他依据的情况下,对某知名新能源汽车作出“跑偏”“制动失效”“质量堪忧”等不实描述。法院认定马某构成侵权,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目前,基于网络平台的“唯流量”抹黑企业行为呈高发态势。由于这些侵权方式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往往会给企业经营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企业家的个人声誉也会遭受无端的损害。根据最高法的统计,在2019-2023年的5年间,人民法院共审结人格权纠纷案件87.5万件,其中包含大量涉及民事主体名誉荣誉的案件。

加强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坚决打击和及时制止损害企业名誉的违法行为,对于增强企业信心、稳定企业预期、激励企业家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加大网络故意抹黑造谣行为治理的力度,为各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营造风清气朗的互联网环境。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 温静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王雯 三审 甘霖

(作者:李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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