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从2025年3月1日起,上调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将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目前,广东在月最低工资标准方面,保持四类标准,其中广州、深圳执行一类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500元/月,深圳市调整为2520元/月,两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3.7元/小时。
二类标准调整为208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元/小时。
三类标准调整为18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
四类标准调整为175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10个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元/小时。
《通知》明确,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定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通知》规定,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权投诉举报,举报途径包括12333热线、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 刘兰若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刘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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