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说|教育惩戒,另一种教育理性

晶报记者 李跃
2024-08-28 07:59

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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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违规的学生,教师可以适当行使教育惩戒权。

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支持教师维护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对违规的学生,教师可以适当行使教育惩戒权。

该意见来得非常及时。因为,作为教育者曾经天赋的权利,教师惩戒权正在悄然流失。让孩子罚站,会被认为是体罚;训斥孩子,会被认为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一些人那里,老师对学生的任何一种批评,都可以演化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

真正的教育,一定是有奖有罚的。但教育这枚硬币如今似乎只剩下了“鼓励”“赏识”的一面,“赏识教育”一度还成了一门红火的教育生意,而必要的惩戒因为显得不那么“正确”,正被越来越多的老师自我放逐。

新华每日电讯就此推出评论《维护教育惩戒权和管教权,消除部分教师“无力感”》称,部分老师的“无力感”,源于一些学生对老师缺乏应有的尊敬,导致教师在日常教育和纪律管理中处于“弱势地位”。有老师说,相关管理规范初衷是保护学生权益,但在实践中,有时会被部分学生当作与老师博弈的武器。一旦出现问题,社会舆论往往更偏向学生,进一步束缚了老师,增加了纪律管理的难度。

让“动辄得咎”的思维左右教师的课堂行为,最终伤害的还是孩子。事实上,很多发达国家的教师是有惩戒权的。例如在美国,学生违反了规章制度后,分情节轻重可受到罚站、不许参加课外活动、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是30分钟等处罚。佛罗里达州达得县教育委员会甚至规定,教师可以用不超过2尺长、4寸宽的板打学生的臀部,但不能超过五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

从中可以看出,一些发达国家不但赋予了教师惩戒权,而且用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了惩戒权的实施对象、实施方式等等具体细节,从而让教师做到有法可依。对我们来说,在还教师惩戒权的同时,也需要明确与细化惩戒的边界。

是的,我们要反对体罚,反对不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但不能连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惩戒也一起反对。有一句被许多人挂在嘴边的话叫“要蹲下来看孩子,而不是站着看孩子”,意思是要以平等的眼光来看待孩子。但如果蹲得太低,肯定不行。正如新华每日电讯的评论文章所说,我们要创造性地汲取传统文化中“尊师重教”的价值,将其内化成现代教育体系的一部分,使教育恢复应有的尊严。

很多时候,层层叠叠的过度保护,让一些孩子反而变得脆弱。还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是教育理性的一种必要的回归。

编辑 周晓飒

(作者:晶报记者 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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