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量”炮制亮眼数据?商家被判赔偿百万

深圳普法
2024-08-27 12:35
摘要

“账号数据不高?”“买!”

“产品销量不好?”“刷流量!”

“买”和“刷”看似是花钱做业务

实际并非正常营销手段,而是虚假宣传

涉嫌违法购买“刷量”服务

可能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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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为王”的时代,关注和人气成了互联网账号商业价值的重要标准,为此,一些商家做起了“刷量”服务的买卖。然而,这些商家却未能意识到或忽视了提供“刷量”服务存在的法律风险。

“刷量”服务,刷的是虚假流量,不仅损害社交平台运营方、用户、广告商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还会对互联网产业生态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

- 普法君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普法君提醒 -

数据的真实性,并非仅指其“量”的真实性,更应当指其“质”的真实性,商家通过数据造假,给用户造成错误的信息判断,侵犯了平台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普法君提醒,请广大商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依法合规经营,正当竞争,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清风正气的网络空间。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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