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一企业高管被曝性骚扰女员工,公司回应|有料

读特新闻记者 黄泽霖
07-27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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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女士告诉读特新闻记者,自己曾选择向弋江区高校园区派出所四次报案,但未被立案。

视频剪辑 王晓林

“就在弋江区服务外包园,看起来很大很正规,其实藏着油腻高管,老板和 hr也帮着互相打掩护......”近日,有网友公开举报芜湖东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性骚扰女下属,引发网友热议。

读特新闻记者了解到,涉事企业芜湖东某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互联网平台销售为核心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同时是某国产运动品牌最大销售运营商。涉事企业在接受读特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张某目前已不在该企业任职,对其涉嫌性骚扰员工一事情表示不知情。然而,企业公开信息却显示,其仍为企业财务负责人。到底怎么回事?

公司高管骚扰女员工?受害者发声

7月7日,有网友发布帖文称:“日常提醒在芜湖找工作的姐妹!就在弋江区服务外包园,看起来很大很正规,其实藏着油腻高管,老板和 hr也帮着互相打掩护,领导骚扰多名女性长达一年多......”

该网友还称,公司多名女同事都有被骚扰经历,她们均能证明公司领导张某的骚扰行为。截至7月10日凌晨,该帖子有3.6万人点赞及4000多条评论。

网友蓝女士(化名)告诉读特新闻记者,她也是被张某骚扰的一员。早在2022年5月,她还是该企业员工时,张某就多次对她进行骚扰。“他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对我进行言语挑逗和身体接触,严重侵犯了我的个人尊严和权益。”蓝女士表示。她还向记者提供了多份聊天记录和录音,从聊天记录截图上看,张某曾多次发表暗示性言论。

张某在微信群中的发言/蓝女士供图

财务负责人张某与其朋友主管张某讨论女同事拍摄的产品内容/蓝女士供图

蓝女士记录的张某的骚扰行为/蓝女士供图

2023年7月,蓝女士不堪其扰,选择离职。从2023年8月起,她曾四次向弋江区高校园区派出所报案,但均未被立案,理由是性骚扰硬性的次数不够,证据不足,建议起诉。蓝女士便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从蓝女士提供的材料,记者发现,该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张某违背原告意愿,向其发送具有明确指向的视频及讲述黄色笑话,具有性挑逗的性质和故意,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构成性骚扰,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书

然而,张某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我不接受,最后又被中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蓝女士表示:“现在打官司已经花了好几万了,所幸得到家里支持,会抗争到底。”

读特新闻记者向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高校园区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接线工作人员表示:“你是报警人吗?你让报警人来询问相关情况。”并表示,派出所不接受记者采访。

公司回应:涉事人目前不在企业就职

据了解,涉事企业芜湖东某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互联网平台销售为核心的电子商务运营商。智联招聘显示,该公司专注于休闲运动鞋的线上销售,目前已是某国产运动品牌最大销售运营商。蓝女士表示,在职期间,她与多位女同事也曾向企业投过举报信,却均被告知“不属于性骚扰”,认为公司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面对蓝女士的指控,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清楚、不了解。”当记者询问能否提供了解事件的公司负责人联系方式时,对方则表示拒绝。

那么,张某是否仍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此,该工作人员回应称:“不在我们公司了”。

智联招聘APP相关内容截图

蓝女士对此却并不认可,她认为,从企查查或天眼查等APP中仍可发现,张某依旧属于该企业关联人员。读特新闻记者从企查查中查询到,张某在 2023年6月29日新增动态,内容为担任芜湖东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截至发稿,其未有退出该企业或在该企业变更职位等相关动态。

律师:企业有义务保障职工免受性骚扰危害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对此,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羲航表示,性骚扰通常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原则上,应从遭受骚扰一方的视角予以分析判断,并着眼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会造成其心理不适以及达到不适的程度。

“企业有义务保障职工免受性骚扰危害。”王羲航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他强调,企业有义务保障职工免受性骚扰危害,其应当积极完善“事前预防、事中制止和事后处置”等相应监督预防机制,并力求做到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全面、处置程序合法合规,以解决在用工管理中处置“性骚扰”问题时普遍面临的界定难、发现难、举证难、平衡难等问题。

对于遭遇“性骚扰”的受害者,王羲航建议,应当积极寻求有关组织、单位的帮助或可以考虑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受害者应当注意及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在维权过程中因为缺乏证据而导致败诉的局面。

编辑 黄小菊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彭健


(作者:读特新闻记者 黄泽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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