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的决定
2020-09-02 16:07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一四号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的决定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3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一五号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3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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