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童在小区儿童乐园奔跑玩耍,被正在荡秋千的5岁女童撞伤,该由谁来赔偿,如何赔偿?近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因双方都是未成年人,考虑事发原因、损害后果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等因素,酌定双方监护人分担责任。
据了解,2022年4月9日19时,7岁女童花花在小区儿童乐园与同伴奔跑追逐,经过秋千活动区域时,被荡秋千的5岁女童朵朵撞伤,致花花眼睑裂伤。事故发生时,双方监护人均不在场。事发后,朵朵家人将朵朵带离现场,未主动与花花的监护人联系,也未将花花送医治疗。
事后,花花被其家人带往医院进行眼睑结膜裂伤缝合术。拆线7日后,花花眼部缝针处的疤痕,被医院诊断为增生性瘢痕,需进行激光治疗,并定期用药。经核算,花花妈妈支付医疗费8464.05元,自费购买医疗修复药品与产品花费4704.62元。
事故后第8天,朵朵的监护人向花花妈妈转账1700元医疗费,因双方无法就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花花妈妈将朵朵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朵朵父母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0754.64元。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未年满8周岁,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预见自身行为可能存在的危险,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本次碰撞应属意外,与双方监护人监护不到位有关,事故责任应由双方监护人承担。综合考虑双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法院最终酌定花花监护人、朵朵监护人分别承担40%、60%的责任,朵朵监护人需向对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款项共计7461.2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案件一审生效。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即便夫妻离婚,也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需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即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的责任。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事故的发生与双方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有关,其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尚处生长发育期,应鼓励其多多参与集体活动、户外活动,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既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危险防范意识,避免在活动中造成对自己或他人的伤害。监护人在孩子因意外造成他人损害时,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将伤者送医治疗,避免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编辑 李斌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