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3年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4-04-30 15:06
摘要

政策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分类: 产业发展
生效日期: 2022-07-0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组织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工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申报单位实施围绕电机、变压器、数据中心等重点用能设备的能效改造提升项目,智慧(综合)、智能、数字化能源管理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重要污染物源头替代产品项目,节水改造及再生水重复利用示范项目,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以及其他以促进节能、降耗、减排(碳)、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且达到较为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的示范项目。

(二)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工作试点示范。
1.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深圳市)称号。
2.智能光伏示范: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项目(深圳市)、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深圳市)称号。
3.规范公告示范:申报单位已列入国家绿色低碳领域制造业规范公告(光伏制造、锂离子电池、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等)企业(深圳市)名单。
4.能效、水效“领跑者”示范: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称号。
5.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申报单位有产品列入国家、省、市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等目录。
6.绿色工厂:申报单位已获国家、省、市绿色工厂称号。
7.绿色产品:申报单位已获国家、省、市绿色产品称号。
8.绿色工业园区: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绿色工业园区称号。
9.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
10.绿色企业: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绿色企业(特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绿色企业)称号。
11.绿色数据中心:申报单位产权所有的数据中心已获得国家、省、市绿色数据中心称号。
12.工业绿色发展支撑机构: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或广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称号。
13.自愿性清洁生产:申报单位已通过国家、省、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

二、具体要求
(一)登录深i企--政策服务--扶持资金--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申报入口”或者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具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和咨询电话详细参见扶持计划申报指南(附件1)。

三、提醒事项
2022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附件2)规定“对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支出超过20%,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请各项目申报单位科学合理如实申报项目支出。
特此通知。
附件: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7日
相关附件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申报指南.doc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doc
申报规则一
政策扶持金额:
0.00-1000.00(万元)
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1.为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3.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6.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至少包括最后组装环节)。 申报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1.实施地址和生产制造地址均在深圳市内(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项目不要求有生产制造环节,但要求相关数据中心在深圳市内),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能评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2.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2019年6月1日后开始,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
扶持政策:
直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审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总投资原则上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构成,建设投资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 同一申报单位每年度最多申报一个项目;同等条件下,对于获得国家各项落实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目标工作试点示范荣誉的申报单位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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