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 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资助事项)申报指南

2024-04-30 15:05
摘要

政策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政策分类: 产业发展
生效日期: 2020-07-29
一、支持领域

促进外贸稳中提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优化市场布局,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参加线上线下展会。支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同等条件下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地区和企业适度倾斜。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4.《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深圳市商务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企业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同笔同张发票(单据)资助金额,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019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

3.近五年(自2015年起)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如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以申报项目企业为主体开展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的费用,参加国际性展会及线上展会的展位费用。

国际性展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且已列入《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目录(2020年版)》(详见附件1)。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项目(线上展会已实施项目),已支付相关费用,已取得相关单据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四)项目费用仅支持申报项目企业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五)申报项目企业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六)每个企业所申报符合以上条件的所有项目支付发生金额总和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1.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官方收费和代理费,按照5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者国际检索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2.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按照5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注册文件落款时间或商标事务所通知领取注册文件时间为准。

3.资质认证项目

支持内容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资质认证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按照50%给予支持。认证证书须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机构(限直接授权)颁发。项目完成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4.境外展览会项目

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包括场地和基本搭建(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其中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展会结束时间为准。

《传统(新兴)市场国别(地区)目录》详见附件2。

5.线上展会项目

支持内容为线上展会展位费,对于企业参加2020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组展单位(详见附件3)所组织的网上展会,按照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多支持1个项目。

(二)支持标准

1.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50万元。

2.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六、申报材料

(一)网上注册

进入国家申报系统“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cn),填写信息进行注册。以前年度通过资质审核的企业不需要重复注册,但应当检查注册信息是否与目前信息一致。

如涉及注册信息变更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变更申请(加盖公章),涉及企业名称或银行账户变更的,还需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基本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登录商务部申报系统“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cn)在线填报《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三)项目材料

1.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①专利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专利申请或与委托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境外专利管理部门接受文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即105表)复印件;

⑤获得通过并取得证书的证明文件或国际检索通知书(即202表)复印件。

2.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①注册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注册申请或与委托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注册文件及标识复印件。

3.资质认证项目

①认证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认证申请或与委托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证书复印件。

4.境外展览会项目

①展位费(包括场地和基本搭建)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署的展位合同协议或展位确认函复印件。境内单位主办或通过组展单位参展的,另需提供境内单位主办展会相关凭证材料或展会主办方对组展单位的授权书复印件;

④展会主办方出具的邀请函、展位确认函及展位平面图复印件;

⑤展位现场图片(A4纸打印、标注展位编号、清晰显示参展人员和展位情况);

⑥展会主办方官方发布的参展企业名录。

5.线上展会项目

①展位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与主办方签署的展位合同协议或展位确认函复印件;

④线上展会图片,含展会主页及网址、参展企业主页、展品及推广信息。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二)所规定申请书和申请表。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0年7月29日—2020年8月28日17: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0年7月29日—2020年9月11日18: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四)咨询电话:0755-83988673、83988675、83988676、83988677;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755-25331216。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申请指南——企业网上申报——初审——企业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符合条件项目作为2021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下达资金预算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企业办理拨款手续——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2020年度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十四、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十六、监督检查和补充说明

(一)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二)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商务部门收回资金。

(三)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四)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相关附件
1.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事项)申报指南.docx附件1-1: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目录(2020年版).xls附件1-2:传统(新兴)市场国别(地区)目录.xlsx附件1-3:2020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组展单位名单.xlsx
申报规则一
政策扶持金额:
0.00-50.00(万元)
申报要求: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019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 3.近五年(自2015年起)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如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扶持政策:
1.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50万元。 注意: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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