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造价公司在竞标过程中,上传虚假材料参与改造工程投标,结果被招标人发现,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出行政处罚,该工程造价公司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日前,深圳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参与龙华区某改造工程造价咨询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该工程造价公司使用虚假业绩材料参与投标。随后,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工程造价公司进行调查询问,该造价咨询公司称其参与龙华区某改造工程造价咨询的投标,投标文件均由其提供,并且由其通过数字证书上传至系统;并称上传虚假材料是因为投标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工作不严谨,误将其实战模拟训练资料上传,其无弄虚作假的主观意思。
据龙华区住建局工作人员介绍,该工程造价公司提供虚假业绩材料参与投标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龙华区住建局向该工程造价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的权利,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该工程造价公司后向龙华区住建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及申请听证书。
听证会上,该工程造价公司称其主观上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意识,客观上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了因其工作失误对中标结果造成的影响;听证会后,听证小组经与招标人沟通,该工程造价公司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属实,经听证小组审议,该工程造价公司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该工程造价公司从轻处罚。龙华区住建局向该工程造价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55631元,该工程造价公司于时限内缴纳了罚款。
龙华区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参与招标过程中企业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招标文件,切不可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管理,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编辑 许舜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