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在川菜馆滑倒摔伤 坪山法院判决经营者担责七成
读特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刘斌 卢好
2020-08-27 21:55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经常到经营场所就餐、住宿、参加娱乐活动等,因各种原因意外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意外伤害,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时摔伤的案件,认定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判令餐馆承担 70% 的责任,赔偿消费者 1.8 万余元。

2019 年 5 月 5 日傍晚,刘某在坪山某川菜馆就餐,离开时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当晚,刘某在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下端骨折。2019 年 5 月 16 日,刘某出院,这次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 26212.5 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刘某主张自己在川菜馆内就餐时,由于地面高低不平且湿滑,导致自己摔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则表示原告摔伤是其年龄较大注意力疏忽所致,称其川菜馆内设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已尽到合理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坪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在川菜馆消费,作为川菜馆的管理人和经营者,被告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川菜馆地面不平且较滑,未采取铺设防滑地砖、增设防滑地垫等措施以达地面防滑要求,仅在墙上张贴"小心地滑"警示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川菜馆内滑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告,经过湿滑的地面时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避免摔倒,故其对自身摔倒亦有过错,也应负部分责任。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 70% 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 30% 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坪山某川菜馆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 18348.75 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场所经营者需对顾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与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管理人等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对义务主体更为细化,首次明确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加强商品、服务等领域安全保障方面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责任,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不意味着忽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利益,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如何界定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区分。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冯进容

(作者:读特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刘斌 卢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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