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说 | 对伤人犬只饲养者追究刑责,有助文明养犬
晶报记者 李跃
03-07 07:36

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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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近日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他说,尽管犬只伤人事件不是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依据实践情况,不完全排除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对此类案件的刑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会给司法者在追究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带来困扰。

这一话题迅速冲上微博热搜。

确实,近年来,尽管各省市相继颁布《养犬管理条例》,也只是对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的收容、认定和领养、犬只的经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几乎都是以罚款的方式进行追责——如果花钱就能消灾,一些养犬者才不会将它放在心上呢。

不但如此,一些“爱狗人士”还能聚集起一股令人望而生畏的力量。前些年,南京一男子因儿子被咬而将咬人的泰迪狗狠狠摔在地上后,陷入了噩梦,哪怕上了当地电视台道歉,电话骚扰、短信诅咒威胁依旧如雪片般涌来。更让他没想到的是,他的妻子受不了威胁一度割腕自杀,说要给狗偿命。

虽然,伤人犬只主人负刑责已有先例——2023年10月16日,四川崇州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一名2岁女孩遭到未拴绳犬只袭击,致全身多处被咬伤。随后,犬主人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是,如果此事没有引发全网关注,它会不会有另外的走向还真不好说,毕竟,现实生活中,养犬者因此而获刑的例子太少了。

对伤人犬只饲养者追究刑责,具体惩治法律细则可以讨论,但它的思路是值得肯定的。毕竟,让一些人学会爱犬先爱人,除了加大相关宣传外,提高惩处力度是不二法门。比如,很多遛狗不牵绳的人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我家的狗不咬人”。这话一方面可能是出于对宠物狗的盲目“信任”——这种盲目“信任”隐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因为违规违法成本低,在不经意间体现了对相关法规的轻视。

虽然,具体实践中,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对犬只的管理是否存在故意、过失或不作为取证相当难,但是,当初刚开始查酒驾、醉驾的时候,也被认为容易走过场,如今,酒驾、醉驾早已成为人们不敢轻易触碰的高压线。对于某些不文明养犬行为、尤其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养犬行为,只要能明晰司法责任的界限,并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信也会像查酒驾、醉驾一样,有一天成为养犬者心中一道无形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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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周晓飒

(作者:晶报记者 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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