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茶位费”
是一个存在已久的话题
尽管茶位费已经收了很多年
但这事并不都是
“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前不久,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称,近期北方游客来南方旅游用餐反感南方部分商家不合理的茶位费收取制度,建议深圳带头取消收取餐厅茶位费。
针对上述网友提出的茶位费收取问题,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对网友的留言进行了回复——经营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餐饮单位收费检查。
茶位费,“行规”还是“陋习”?
茶位费的收取有一定的历史传统和合理性。“饮茶”,是广东饮食文化的特色之一,早在民国建立以前,就有了雏形。
当时,茶寮是普通劳苦大众饮茶和休息的场所,尽管环境简陋,但至少花一厘钱(72厘=1银毫)就能饮一盅茶,还可以在遮阳的凉棚下歇息,与同伴闲聊。此时的“茶位费”,其实就是茶水钱。
后来,茶寮升级成茶馆,一盅茶也升级成了“一盅两件”,除了可以喝茶,还能点几个诸如虾饺、叉烧包等之类的点心。不少人会约上亲朋好友,泡上一壶茶,点几个点心,一边吃喝,一边聊天,不知不觉就消磨了一个上午。
对广东人来说,饮茶绝不只是为了填饱肚子,更是一种慢生活的方式。饮茶不同于一般的餐饮,这种带有社交与休闲特性的用餐方式,显然会导致低翻台率。不少退休老人,只是点个茶水或者“一盅两件”就在茶楼坐一早上,收取适当的茶位费,也是为了保障商家的最低收入,属实情有可原。
因此,茶位费从最初的茶水钱,演变成一种对位置的收费,对商家的利益保障。
图源:图虫创意
但如今,广东的茶楼在全国各地“开花”,并非每个人都是在茶楼慢悠悠“叹茶”,有的只是想去解决一顿饭。
消费了几百上千,用餐时间不超过90分钟,甚至不需要茶水,也得乖乖按人数交茶位费吗?也有人将茶位费理解成服务费。
早年间,饮茶时如果想为茶壶加水,只要揭开茶盖,服务员就会自觉过来加热水。而如今,不少茶楼都设置了自助滚水机,甚至连上菜都由机器人代劳了,食客想要加水往往都能自己动手。
还有了升级的功夫茶版本,不仅有了涨价的理由,食客还可以自己烧水、自己冲茶,服务员也省事多了。一句轻飘飘的“行规”“老板规定的”就能解答消费者对收取茶水费的疑问吗?
“茶位费”是商家重要创收手段
以一家全国连锁的餐饮店为例,每家店若每天接待500人,每人收取5元的茶位费,每天的茶位费收入有2500元,每个月就有7.5万元,每年就有90万元。假如全国有400家门店,一年光茶位费的收入就达到了3.6亿元。你稀里糊涂交出去的几块钱茶位费,造就了商家3.6亿的收入,是不是顿时觉得自己很伟大?
所以,不难理解为什么跟早茶文化八竿子打不着的餐饮企业,纷纷开始收茶位费了。躺着赚大钱的事,商家可不会错过,甚至还会变本加厉:茶位费可是按人数来收取的,也就是说,不管你喝不喝茶,只要坐下来吃饭,就得交这个钱。
既然广东有收茶位费的“习俗”,那就只在广东收吧,其他地方一律免收。
“我从小在深圳长大,我觉得收茶位费很正常。我们平时一家聚餐,去的也都是粤式餐厅,普遍都是收费的。”市民黄先生表示。
而对于非粤式餐厅收取餐位费是否合理的问题,黄先生认为,基于广东人爱喝茶的特点,广东地区商家收取茶位费属于“入乡随俗”。“如果餐厅提供了有品质的茶叶、茶具等有损耗的商品,那其他餐厅收茶位费我也可以接受。”黄先生说,如果茶楼或其他菜系餐厅没有提供有品质的茶叶、茶具等相对应的服务,或者离开了广东地区仍收取茶位费,“那他们肯定会被投诉。”
微博搜茶位费,发现网友们的花式吐槽。
擅长“举一反三”的商家,在创收的路上有十足的“创新”精神,不喝茶也要收茶水费。
市民梁女士表示,“我去吃饭习惯自带饮料,他们也要收我茶水费,这不合理啊!”梁女士说,部分餐厅明明只提供柠檬水以及“不知哪里来的茶叶”,却要收取5-10元的茶位费。“如果说这个茶位费是包含餐具使用费的,那也不合理,我出去吃饭餐厅不给我提供餐具,难道我要用手吃吗?”梁女士认为,商家应该给消费者选择的权利,而不是强制收取。
律师:餐饮商家不能借“茶位费”虚设名目收费
对此,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潘翔在接受读特记者采访时表示,“茶位费”是餐饮行业多年来约定俗成的叫法,但茶位费到底针对的是什么项目的收费,少有餐饮商家说得清楚。“餐饮商家对收取茶位费向来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故意模糊和混淆茶位费的概念,也就造成了‘乱花渐欲迷人眼’的茶位费收费乱象。”
潘翔律师分析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由此可见,向食客提供合格消毒的餐具本身是商家的义务,由此产生的餐具、饮具消毒费属于商家自行承担的成本。餐具、饮具、座位更是商家向食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需品。因此,不能偷换概念将茶位费解释为餐具消毒费、餐具使用费、座位费,餐饮商家不能借此虚设名目收费。”
潘翔说,“茶位费”顾名思义应理解为餐饮商家向食客提供的喝茶服务,即商家为食客提供茶叶并冲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享有自主交易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享有对消费的知情权,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据此,就餐时是否需要喝茶的选择权应该交给消费者。如果消费者无需喝茶的,商家不能强行收取茶位费。”潘翔认为,若商家规定消费者不支付茶位费就不能就餐的,则属于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处罚。如果消费者接受喝茶的,商家也应该事前通过菜牌、告示牌等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茶位费的收费标准,对茶位费明码标价。
(综合来源:人民网、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新周刊)
编辑 薛锦瑜 审读 伊诺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