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3年后男子悔婚索要18万彩礼,网友炸了!
读特客户端综合
01-08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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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福州连江的阿国(化名)在2020年时通过相亲认识了女友婷婷(化名),阿国家人曾给女方18万元作为订婚礼金。然而在三年相处中,阿国发现两人并不合适,于是希望退回礼金,解除婚约。

阿国告诉调解小组,相亲见面后,在双方家人的撮合下,他与婷婷订下婚约。那年阿国30岁,而婷婷未到领证年龄,因此在给了18万彩礼后,阿国提出希望婷婷跟自己回家,但婷婷始终不同意。婷婷的父母则表示,订立婚约时因为女儿年纪小,领结婚证这事就暂时搁置了,如今女儿已经到了领证的年纪,阿国家提都不提领证结婚的事。

在调解过程中,婷婷既不愿意去未来婆家,也不同意领证,这让阿国不能理解也很无奈。

阿国表示,2021年4月婷婷母亲曾写下承诺书,“若两人于2021年12月31日不能领取结婚证,最晚于2022年1月15日退还收到的彩礼金人民币138000元”。按照现在的情形,阿国也希望能够好聚好散,按承诺办事。

对此,调解小组找到了婷婷家经营的餐馆。可一见面,双方就争执起来。

婷婷的父母表示,订立婚约时因为女儿年纪小,领结婚证这事就暂时搁置了,如今女儿已经到了领证的年纪,阿国家提都不提领证结婚的事。

调解过程中,婷婷一直落泪不止。她表示自己是愿意结婚的,但阿国的母亲并不同意。

婷婷的母亲认为,对于儿女的感情问题,阿国的母亲插手太多。

阿国母亲表示,相处后发现婷婷无法照顾儿子,也不愿意待在自己家,因此不认可这个儿媳。

阿国表示,他这三年来已经心力交瘁,不愿意再继续下去,同时他强调,订婚前自己并不清楚婷婷的实际情况,认为女方有意隐瞒。

而对于阿国的抱怨,婷婷的母亲认为,双方订婚已将近三年,阿国就算介意婷婷的情况,也不会现在才提出。

调解小组认为,婚姻不是儿戏,双方应当慎重考虑,理智作出决定。考虑再三,阿国还是认为双方不合适,希望能够解除婚约,退回部分彩礼。但对于这样的结果,作为女方,一时无法接受。

在调解小组的劝导下,婷婷一方同意退还6.8万元,双方解除婚约并签署了协议书。

网友评论:这不是买卖婚姻?

对此一事,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有人认为,阿国母亲操心太多。

也有人质疑,难道这不是买卖人口吗?

有人表示,双方家长都有问题,应该由公安机关介入。

法律如何规定的?

法官表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和贵重物品。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时,彩礼可以酌情返还。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给付的目的、当地的习俗等因素综合判断,且彩礼应包括但不限于聘礼、改口费及首饰、交通工具的贵重财物。对于彩礼数额的标准,一般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来衡量,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

我国民法典规定,严禁借婚姻名义收受他人财物。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在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为其订立婚约并参与接收彩礼款,应与子女共同偿还。

我国法律之所以将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是因为未成年人订婚有着许多不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弊端。婚约一经形成,未成年人就被剥夺了将来恋爱自由和婚姻自由的权利,还可能出现早婚或未婚先孕的不良社会现象,百害而无一利。同时还要提醒各位家长,婚姻结束不代表责任结束,关系解除不代表责任解除,对孩子的感情不能因为彼此的各奔东西而画上休止符。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第九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

(综合来源: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新闻晨报、澎湃新闻、石屏法院)

见习编辑 薛锦瑜 审读 伊诺 二审 关越 三审 万晖

(作者:读特客户端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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