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创业板改革司法保障意见之后,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制定的专门性司法保障文件,为深交所依法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和自律监管夯实了法治基础。
《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进一步从涉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案件的集中管辖、依法保障创业板证券发行制度、依法维护证券市场创业板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适应资本市场特点的证券纠纷化解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17条举措。
据悉,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是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保障意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全面落实新《证券法》和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场参与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形成市场各方依法履职尽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市场环境,对于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落地,具有重要意义。
深交所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保障意见,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完善基础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制度规则,审慎开展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落地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市场各方改革获得感,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本次司法保障意见的指导思想,坚持统筹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支持依法监管和自律管理。《意见》第1条明确省高院依法指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案件依法试点集中管辖。
二是依法保障创业板证券发行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意见》第2条、第3条进一步明确支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实施,依法保障创业板首发、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同步推行注册制,进一步压实发行人、董监高以及证券中介机构等主体的法律责任,落实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要求。《意见》第4条,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特殊治理结构,特别是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等安排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进一步保障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意见》第5条还明确了有关金融风险防控的司法保障安排,明晰证券违规信用交易、配资合同、证券回购合同等纠纷的法律属性和违规情形的法律后果。
三是进一步通过司法保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第6条强调了对证券市场典型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要求。《意见》第7条明确对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履行证券监管、自律管理职责的司法保障,尊重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改革的各项业务规则,依法保障退市机制平稳运行。《意见》第8条、第9条强调对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的审理原则,防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犯;提出探索落实有关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保障机制。《意见》第10条、第11条提出了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履职的相关保障,进一步强调证券公司对创业板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和责任。
四是明确推动适应资本市场特点的证券纠纷化解机制。《意见》第12条、第13条明确全面推进证券纠纷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的相关要求,提出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专业调解、诉讼、仲裁”多元一体、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围绕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落地实施,《意见》第14条提出推动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试点工作,依法保障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诉讼权利;为保证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的高效开展,《意见》第15条提出推动建立统一的证券审判工作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等程序。《意见》第16条、第17条从提升证券金融审判专业水平角度出发,明确加强创业板纠纷案件审判团队建设,加强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与司法机关的专业交流,不断提升金融审判专业水平;进一步强化有关投资者教育和证券普法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正确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权利、风险和责任,引导理性投资,注意防范风险。
编辑 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