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慈善机构骗捐依法从严惩处
经济日报
2020-08-17 16:21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孙某某、蒋某诈骗案是一起假冒慈善机构骗取疫情募捐的典型案例。

今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蒋某经预谋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募捐”为由,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欲欺骗他人向孙某某微信账户转募捐款。当日16时许,孙某某、蒋某到案。

截至案发,尚无钱款转入孙某某微信账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冒慈善机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欲骗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定,孙某某、蒋某假借抗疫之名,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孙某某、蒋某已着手实施诈骗,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诈骗犯罪是结果犯,一般情况下只有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使诈骗未遂也应当定罪处罚。”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说,诈骗犯罪,疫情防控期间从严惩治。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编辑 梁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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