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遭网络诈骗转款,公司损失谁来承担?坪山法官这样判……
深圳特区报见习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王文燕
2023-07-20 15:54

冒充“领导”实施电信诈骗的案例,并不罕见。财务遭遇网络诈骗,擅自将公司存款转出,造成公司损失,存款无法追回,损失由谁来买单?近日,坪山法院办结了一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罗某入职A公司从事出纳工作,被拉入A公司QQ群。某日,“老板”在公司QQ群要求罗某前往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年检,发送公司资金账户截图,并要求罗某向指定账户汇款。因上一年度罗某亦办理了对公账户年检,故对此没有怀疑。在QQ群内“老板”的多次催促下,罗某将对公账户内70000元、老板个人账户内28500元汇入指定账户。后罗某向老板汇报时发现被骗,遂报警,公安机关告知款项已转至境外。

A公司认为罗某存在失职造成公司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赔偿损失。庭审时,双方对损失应由谁承担展开激烈辩论。

A公司诉称,罗某因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流程规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款项转出,理应承担责任。罗某辩称,案涉损失后果系A公司管理不当导致,罗某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即使罗某存在过错,也属于一般过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在明知资金划拨前须向相关人员请示并经过批准,但在犯罪嫌疑人通过QQ发送指令时,其未及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核实,擅自将款项转至他人账户,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具有重大过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罗某作为A公司员工,其独自保管公司账户、公章及老板个人账户,老板亦曾通过微信未经审批要罗某向第三方转账,可见公司管理混乱,日常财务管理流程执行不规范,亦应承担管理责任。罗某履行职务中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由A公司、罗某双方共同分担,结合案情法院酌定罗某赔偿14775元。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焦点在于赔偿责任的归责及限度,公司作为劳动成果的最大享有者,理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包括员工履职过程中存在过失引发的财产损失,但公司可以要求故意犯错或存在重大过失的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诈骗案件中,诈骗分子实施的诈骗行为才是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虽然员工确实履职不当,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风险转嫁于员工,要求员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员工履职不当(包括第三方造成公司损失或员工造成第三方损害两种类型)由公司先行买单,再根据员工的过错行为判定追责。

公司追责时需要证明三方面的事实:一是员工存在主观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公司遭受了实际损失;三是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办案法官表示,即便在公司举证充分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如制度不健全,未对员工进行培训等,降低了员工履职行为致害的因果力,员工承担的责任相应降低。赔偿范围应综合考虑劳动者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损害后果、规章制度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等因素酌情认定。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反诈骗普法宣传,普及反诈骗知识,提升防范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

(原标题《财务遭网络诈骗转款,公司损失谁来承担?坪山法官这样判……》)

编辑 葛墨含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范锦桦 三审 余晓泽

(作者:深圳特区报见习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王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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