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有人为赶时间,不愿意等电梯浪费时间,选择带着行李乘扶手电梯,殊不知,这样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有可能吃上官司。
2020年,小杨乘坐深圳地铁,在某地铁站出口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此时携带多件行李的小张站在小杨前侧两步台阶处。由于小张行李较多,一时未能扶稳电梯扶手,身体后倾,将小杨碰倒在扶梯上。
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小杨送至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小杨为腰椎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进行了腰椎滑脱手术。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随后,小杨将小张及地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张作为成年人,乘坐自动扶梯时未遵守地铁公司关于乘梯安全的指引,携带多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因站立不稳后倾,其过失行为导致小杨受伤,对该损害结果具有过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地铁公司作为自动扶梯的管理者,在乘客乘坐自动扶梯前,以语音及文字说明等方式告知乘梯注意事项。事发时,扶梯正常运行,地铁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杨的损害结果发生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张赔偿原告小杨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作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基本的归责原则,广泛适用于社会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侵权案件。本案中,小张违反地铁内交通规则,导致自身处于容易跌倒、高度危险的状态,致他人受伤,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为妥善保障场地安全,提前预判自动扶梯存在的风险点,通过广播、文字告示、人员巡逻提示等多种渠道,长期、直接、明确引导携带大件行李的旅客乘坐直达电梯,以合理方式履行警示、告知义务。事发后亦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救治伤员,在本案中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标题《携行李坐扶梯致人受伤,法院:构成侵权!》)
编辑 秦涵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