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深闻|情人节普法:微信红包转账含520、1314,分手后法院怎么判?
法律发言人
2023-02-14 16:40




大家都知道,微信红包诞生以来有一个规则:微信好友之间发微信红包,单个红包的上限是200元。但是近些年每到情人节,微信官方都会将微信红包的上限提高到520元。



不得不说,微信的产品经理是懂得制造浪漫的。从法律人的视角来看,这一人为创造的浪漫之举,却也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


又到一年“情人节”,又能发520红包了,但是很多人还不知道,微信红包转账也有讲究。


今天针对微信红包转账520、1314等情形进行专门普法,结合热点更新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真实案例


(法律发言人对人物关系进行了改编)


2017年3月,在美国留学的安心与家住广东的高启强(均为化名)通过网络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高启强因创业缺钱,向女友安心多次借款,安心用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给了高启强38万余元,都没有约定借期。

相恋一年之后,安心和高启强分手了。


分手三个月后,安心打电话要求高启强还钱,高启强嘴上承诺说会把钱还给安心,但是却一直没有归还。


无奈之下,安心于2018年10月将高启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高启强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高启强承认自己收到了安心转的38万多元,但是他认为,这些钱都是安心在两人恋爱期间基于示爱对自己作出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所谓的民间借贷。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38万多元的转账中有33万元整数转账属于借款,但是还有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特殊,分别是一笔13145.21元和三笔13145.20元,由于此时双方为恋爱关系,这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

根据举证原则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这5万多元是原告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因此不支持要回。


这个案例的最终结果是,法院判决高启强归还安心33万元的借款本金。


结合此案就情侣间微信红包转账的法律问题进行普法解答:


微信红包转账涉及的法律知识


1、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8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为什么要特别提到这一点呢?


因为还有这样一个案例:


一对情侣吵架,女方一气之下把两人攒的四千多元“买房钱”进行了公益捐赠来祭奠逝去的爱情......但是诚如小说里所写的那样,没过几天这两人又复合了,这时候女方想把捐出去的钱要回来...... 当时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还对此事进行了回应:



2、借款合同:


这个问题涉及什么样的微信红包或转账属于借款?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如果一方主张红包或转账构成借款合同的,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可以用来证明。


同时,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也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予其金钱的,不构成借款,只能认定赠与合同。



恋人间送出的礼物分手后能要回吗?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法律提醒


恋爱期间双方为维持感情所发送的包含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如520、1314)可能会被认定属于赠与行为,分手后主张返还很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而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红包转账,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可以主张返还。


发送的非示爱表示的转账借款,如果不能有合同或借条固定下来,则可以在转账或红包上备注该款项用途,如“这是你要的钱”,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男女恋爱期间双方存在特殊的人身关系属性,涉及金钱往来、消费时需保持理性,如恋人之间没有赠与对方财产的意愿时,涉及经济往来一定要说清楚钱款性质,最好留有凭证,如发生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时,最好备注款项用途等内容,即使以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也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编辑 曾翠婷 审核 邹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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