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成“枪手”隐身衣?他代考“国考”,判刑!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2-12-20 10:34
摘要

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经网络交易受雇于人,以每日300元报酬,代替湖北籍考生许某(另案处理)在湖南长沙参加某项全国统一考试。

收了150元定金,他因代考被判刑

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经网络交易受雇于人,以每日300元报酬,代替湖北籍考生许某(另案处理)在湖南长沙参加某项全国统一考试。

随后,通过快递接收了许某的身份证,及代考定金150元,并通过该项考试APP下载、打印许某的准考证、体温登记表,10月23日8时30分,邓某某携带许某身份证、准考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单等考生所需证件材料至长沙市南雅中学考点,进入考场,9时15分学校吹哨后,监考老师姚老师逐一收取考生身份证,并核验身份。

经过比对,姚老师发现准考证上考生许某的外貌、年纪均与现场座位考生“许某”差异较大,不似同一人。姚老师立即向考场内的监控摄像头举手示意“情况异常”,等待考点流动监考老师到现场核实情况。

10分钟后,邓某某向同场监考老师张老师举手示意,主动坦白自己代考事实。南雅中学考点向公安机关报案。

邓某某犯代替考试罪,被雨花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国考”作弊,后果很严重

法院指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发时,本案被告人邓某某仅18岁,刚刚成年,当枪手“代考”酬劳的诱惑、口罩蒙面的侥幸让他失去了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就是一场“考试”吗?坐在教室里帮别人写完一套试卷,读了十几年书轻车驾熟。被选中的“枪手”多为在校生,在代考的金钱诱惑下蠢蠢欲动,可一旦越过了法律的临界点,就是深渊。所有人当引以为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 杨茜雅 审核 邹远先

(作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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