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找工作“不接受单休遭HR羞辱”上热搜!涉事公司曾被人社局处罚…
法治网
2022-07-25 17:31

近日,成都女生找工作不接受单休遭HR羞辱引发网友热议:“我们不找老婆,不找小三。”

据了解,成都一位女士在某招聘网站上看见一家公司正在招聘人事专员,该女生对此岗位感兴趣于是向HR(人力资源管理)咨询详细要求。HR称此岗工资每月4000元~6000元,每周单休。女生称接受不了单休,单休一年要多上好几个月的班。

没想到HR竟然直接说:“你干嘛要出来上班?别人是找工人,不是找老婆。雇佣一名员工来干活,不是请摆设,不是找小三。”

此等“奇葩”言论惊呆了该女生:“我只是说出我自己的想法,觉得这个岗位不太适合我,他凭什么这样骂我?”女生还称自己当天晚上被气的睡不着……

HR此番“侮辱性”言论也激怒了一众网友。相关微博话题下的一条热门微博有超一万多条网友发表评论,点赞量高达26.4万。

有网友吐槽:“有的HR真的把自己当老板娘了,高人一等的姿态。”“有些HR是既不专业毛病还多,除了模板套路,一问三不知。”还有网友评论称:“不知道的还以为双休违反劳动法呢?”“这种公司是连夜逃跑的程度……”

企查查APP显示,涉事公司四川元坤智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曾因未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罚款12000元。

某招聘平台显示,该公司有十余个在招职位,部分职位在要求中标注了“单休”。

值得注意的是,据该女生回复网友评论,她投简历的时候什么都没有写,HR“骂”完她之后把岗位要求“单休”加上去了。

那么,企业要求员工单休违法吗?

对此,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张翔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该条的表述,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要加班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可以拒绝延长工作时间。

事实上,由于行业、工种、经营状况等特殊性,部分单位无法让员工双休的情况在现实中也较为常见,这种情况下员工权益又该如何得到保障呢?

张翔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的,首选安排是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报酬。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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