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决定共二十六条,此次修改主要围绕推动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相衔接,适应“放管服”改革等方面,重点对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待遇计发标准、申领流程等条文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推动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发展,在保障民生、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我省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10月《广东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实施开始建立,统筹层次逐步提升,由早期的县级统筹提升到市级统筹,再由市级统筹提升到省级统筹,统筹范围逐步扩大,基金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
条例修改后,将原来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的规定,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省级统筹,全面提升基金统筹层次。
条例还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的转移流动,原条例中,职工、失业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需要凭本人身份证明及失业保险参保凭证,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条例修改后,职工、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照规定累计计算,不用办理转移手续,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促进人才流动。
另一方面,本次条例修改完善了我省失业保险制度,为我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是明确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2017年,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通知,规定各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我省2018年通知规定,全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这次条例修改,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失业保险金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相关改革要求进行明确。
二是明确失业保险参保范围规定。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11月修订以来,随着社会保险改革深入推进,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有所变化,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改革的需要。本次条例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将国家机关修改为机关,将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修改为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进一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三是明确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灵活就业群体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保障灵活就业群体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2021年底我省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试行办法。本次条例修改专门增加一条,明确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条例修改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补齐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空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原标题《推动省级统筹改革落实“放管服”要求,《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改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