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与法的叙事逻辑
刘云生
2022-05-31 09:30

西方法律强调辩证抽象的思维逻辑,而中国法律更崇尚具象形象的会意表达。法与水之间,不仅是单纯的语义联结,还喻示着深刻的价值赋予。

水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象中,既是地理密码,也是人文枢纽。它不仅是一种意象描摹,隐喻修辞,还是一种价值认知和思想承载。与西方的超验反思和本体建构不同,中国从水中获得的是一种经验直觉和本喻同体。西方法律强调辩证抽象的思维逻辑,而中国法律更崇尚具象形象的会意表达。法与水之间,不仅是单纯的语义联结,还喻示着深刻的价值赋予。《说文解字》解释“灋”,既确证了法“平之如水”的目标价值,还通过“廌”的神判体现了法的最核心功能。

就叙事逻辑而论,传统法文化中水与法的认知方式和价值呈现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

第一,柔不失威。洪水记忆构成人类深层文化结构,不仅从中开发出了灵魂净化的宗教洗礼仪轨,还从中开发出了可贵的人际秩序规则,隐喻、鉴证法秩序的神圣权威。中国古老的洗三朝属于显性的过渡仪式:婴儿通过水的净化,宣告了自我生命脱离母体而独立存在,实现了融入家庭的身份自致。新娘离家,亲妈泼水,一方面代表身份断纽和再造,新娘从此属于夫家的一员;另一方面,以水的洁净隐喻女儿的清白贞洁。除非有确凿的证据,夫家不得将新娘“遣返”。水不仅主宰着人类的生存繁衍,还控制着生命的轮回与净化。一旦当人被判定有罪,水的威力就是维护生命的尊严和纯洁。所以睡虎地秦简中,身患疠症,就代表着上天的惩罚,就会被“定杀水中”。早期罗马法中,如果有人杀害父母,不仅有违人伦,还亵渎神灵,会被判处极为可怕的袋刑并投掷于台伯河中,净化并拯救其灵魂。

第二,和不失范。水虽和柔,但应时而至,择低而流,清浊自别,动静随势,有着明显的规律可循。水的这种特性很早就被中国政治哲学作为本喻比拟人性,成为法律的母体构型和国家治理之本。《管子·水地》注重水对人的先天塑造,认为水性不同,地性不同,人的性格气质自然也不同。人君治国的关键就是要熟悉各地水性。庄子记载了孔子对水性的偏好,说孔子惧怕流水的冲荡威猛,喜欢止水的冲淡平和,所以提出“人莫鉴于流水而鉴于止水”的观点,主张以水鉴政察人,渊深静默,无险滩,自然无激流,人君怀仁,天下自然归仁。

第三,平不失衡。水甘居下位,润物不争,这种自然德性融入法律,自然平和中正,无违公平。庄子将水推崇到天地之鉴、万物之镜的高度,就是为了让人以水悟道,知己知人知道。技术领域,中国话语中出现了“水平”“水准”等核心词汇。所谓“平”,本义指公平分配;所谓“准”,《考工记》作“準”,与“平”为同义词。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认为:“天下莫平于水,水平谓之准。因之制平物之器亦谓之准。准者,所以揆平取正是也。因之凡平均皆谓之准。” 后代所谓地坪、天平(秤或枰)、准则等度量衡的标准化都与水有关联,也先后成为法律的隐喻。

概言之,传统的水与法,不单纯是一种喻义关联,还是一种价值融汇,后来还渐次以地理水性比附人道人情,升华为大一统的空间扩充和权力建构。

这应该是李约瑟认为中国文明的治水史就是思想史和政治史的本源所在。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原标题《水与法的叙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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