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创新生态环境保护 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
李朝晖
2022-05-10 09:45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要继续把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作为重点内容,使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让爱护生态环境、减碳降排成为深圳企业生产、市民生活习惯,把深圳建设成为“美丽中国”典范城市。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深圳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方面先行示范,通过严密法治,为守护青山绿水蓝天提供刚性保障,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不断探索,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不断加强。

一、持续推进环境生态保护立法

深圳一直高度重视环境和生态保护立法。早在1994年,就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为深圳经济特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治保障,也为全国环境立法提供了“先行先试”的宝贵经验。此后还陆续制定十多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深圳通过立改废释并举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立法。

一是建立生态环境全链条保护制度。2015年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国家新环保法实施后,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即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充分调研认证后进行了全面修订,细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修改了排污许可制度,增强了排污许可管理和违法处罚力度。此后几年,又多次修订完善,并于2021年6月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重构,通过了我国首个生态环境保护全链条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增了“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制度设计,形成保护和修复、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管理等一体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二是持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法规规章。适应“放管服”改革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持续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海域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筑节能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水资源管理条例、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十多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管理体制,扩大非主管部门的协同执法权责,加大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行为处罚力度,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三是生态环境保护理念逐渐融入经济社会各方面。除了传统的环境保护立法外,深圳在金融、建筑领域的立法也提出了“绿色”的要求,创新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法规规章。深圳市政府还制定了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并不断修改完善,从城市建设和管理各方面,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为打造安全高效、舒适宜居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二、不断创新环境执法和管理工作制度

近年来,深圳通过创设违法者主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建立“环保顾问”制度,开展生态环境评价改革,推出生态服务价值核算系统,启动绿色低碳产业扶持计划,出台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等,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一是探索惩防结合的环境执法和环境服务制度。创设违法者主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对首次被查处到环保违法,应处罚款类行政处罚的较轻微违法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由违法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双具名在深圳市范围主流媒体新闻版登报,承认违法事实,承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和不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则可以从轻处罚,从而实现在保持高压执法态势的同时,让企业认识自身错误,自我检讨改正,接受社会监督,产生良好的新闻效应和普法作用,大大提高了全社会对环保执法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建立“环保顾问”制度,引进专业环保机构作为环保顾问“下园区、进企业”,为环保主体免费提供项目选址、产业政策、环评类别、环保验收、环境安全、环境管理等各类环境问题咨询服务。通过事前、事中介入,从源头上管控不良行为和结果的发生,也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落地效率。

二是开展生态环境评价改革。根据综合改革试点授权,深圳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改革,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制定需要开展环评的重点项目名录,未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简化或豁免环评。此外,深圳还修改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是推出生态服务价值核算系统。2014年以来深圳多个区开展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GEP)核算研究并探索应用,试图计算出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各种生态产品与服务的金钱价值。2021年探索构建了全市GEP指标体系和核算方法,制定了《深圳市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技术规范》,并核算出全市2020年度GEP为1303.82亿元,其中物质产品价值23.55亿元,调节服务价值699.52亿元,文化旅游服务价值580.75亿元,从而实现定量化了解深圳的自然生态系统对人居环境的贡献,更好评估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的成效,为政府生态环境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四是加大绿色产业扶持力度。2021年深圳启动2022年绿色低碳产业扶持计划,支持领域包括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两大类,符合有关条件的申报单位最高可获资助1000万元。同时,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绿色金融机构从经营规划、人力资源、经营规模、产品创新等方面建设具体要求,促进绿色融资增长。

三、探索创新环境生态司法保护

深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等机关积极探索加强环境生态司法保护的方式和路径。通过检察监督、公益诉讼、审判制度改革、联合办案等,合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一是检察机关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环境公益诉讼职责。早在2014年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即根据群众反映公明街道楼村水库附近长期有货车倾倒垃圾危及居民饮用水安全,经过多方调查协调,确定由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光明新区城建局作为该案原告单位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首起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

二是制定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2016年深圳检察机关被确定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单位后,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案件逐年增长,环境污染、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成为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案件类型。为更好保障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深圳市检察机关结合深圳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要,2020年推动了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的出台。该法规明晰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则和范围、起诉主体及职责分工,加强了诉讼主体的权利保障,有利于推进诉讼及执行过程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规范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等,为国家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深圳样本”。

三是创新环境保护审判工作。2019年2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大鹏法庭加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牌子,这是全省首个“三审合一”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深圳市应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环境资源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从而破解环境资源案件区域管辖难题,统一裁判尺度,推进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效率。在此基础上,自2020年1月1日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东江流域深圳、东莞、惠州、河源、汕尾五市辖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促进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

四是探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损害赔偿改革。2020年深圳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对污染者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加强部门协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机关建立联合会商制度,合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探索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措施,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实现环境损害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多责同追”,推动受损害生态环境修复,更好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要继续把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作为重点内容,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探索优化环保服务,提升市民、企业环保意识,强化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保护,使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让爱护生态环境、减碳降排成为深圳企业生产、市民生活习惯,把深圳建设成为“美丽中国”典范城市。

(作者系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原题《探索创新生态环境保护 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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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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