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12年!这个非法集资骗局,上万人被骗,涉案金额共计近2亿!

读特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涂曦文 邬晨曦
2020-07-11 17:04
摘要

近日,福田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共计近2亿元。被告人黄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三段非法集资案,出自同一人之手

2017年初,被告人黄某认识了A金融服务公司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在明知其通过该公司设立的P2P平台模式吸收资金,并将吸收的资金用于挥霍及他用的情况下,仍帮助其寻找房产、车辆等抵押标的,供其在平台上发布。

随后,被告人黄某安排“跟班”房某(已被判刑)入职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而被告人黄某则在幕后统筹、指挥。2017年6月,被告人黄某与李某产生矛盾纠纷,便让房某向李某索要100余万元的非法报酬后,带着房某退出该公司及平台。2017年9月,该平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该公司虚构大型国企背景、相关上市公司持股等事实骗取投资者信任,假借P2P互联网金融之名,以投资平台上发布的房产和汽车抵押物标的可获得最高额短期回报为诱饵,并以虚假广告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仅7个月,该平台就吸引了11066人充值,共吸引充值资金3.3亿元。

经审计,被告人黄某涉案的2017年2月至6月期间,该平台吸收投资人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280万余元。

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成立了某网贷平台公司。同年9月,被告人黄某又伙同他人成立了B金融服务公司。

在该公司没有获取金融资质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等人通过该公司设立P2P平台,招聘业务员和客服人员,同时将网贷平台公司的客户转移至P2P平台。

此外,被告人黄某等人还通过媒体广告、业务员宣传等方式对P2P平台进行宣传推广,大量发布汽车抵押借款等标的,以高额回报引诱投资人投资。随后,被告人黄某将吸收的投资款转出用于个人挥霍及他用。

2015年9月,该P2P平台因无法兑付投资人投资本息而关闭。

经审计,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共有6000余名投资人,以线上、线下方式充值投资涉案平台,投资款共计7247万余元。

2017年7月,被告人黄某与张某(另案处理)组建运营团队,先后成立某控股有限公司和C金融服务公司,开发设立P2P平台获取资金。

被告人黄某等人对该平台进行线上宣传推广,发布“票金贷”“链金贷”等借款标的,以高额固定收益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2018年4月,被告人黄某离开该公司。

经审计,被告人黄某涉案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该平台共计吸收投资人充值金额5212万余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在深圳被抓获归案。近日,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查明上述事实。

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六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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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法君科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四个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编辑 程思玮

(作者:读特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涂曦文 邬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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