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新婚女儿买套房,万一将来被女婿“拐”走怎么办?
深圳法宣号
2022-04-12 20:59

如慈禧在《祝母寿诗》中所写的“殚竭心力终为子,可怜天下父母心”一样,对于不少父母亲而言,为自己孩子的未来作出“铺设”,是他们大半生忙碌的目标,李先生和他的太太傅女士也是这样。



看着刚刚出嫁不久的女儿小李,李先生夫妇在一番考虑后,决定为女儿全额出资购买一套房屋,在免去女儿和女婿租房困扰的同时,也让小两口可以有个安稳的居所。但在此之前,傅女士了解到,婚后的小李如果获得父母赠与的这套房屋,那么这套房屋将会作为小李夫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情况不免让傅女士担忧,谁能保证女儿的婚姻在未来不会“变质”呢?

傅女士与丈夫诉诸担心之后,二人也无法找到较好的解决方法,只好前往公证处寻求帮助。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这对于新婚夫妻来说“不太合适”

听完李先生夫妻阐述完具体情况后,公证员朱玮提出的第一个方案是建议小李与其丈夫通过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来解决这一问题。“在我们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这么一条法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朱玮解释道。


在公证员提到的方案中,小李可以和其丈夫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在这份书面约定中,将两人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后所得的财产进行归属划分。比如李先生夫妻赠与的房屋,就可以约定其归小李一人所有,而小李的丈夫对这套房屋并不享有任何权利。


这一方案的确可行,但在李先生夫妻眼中,让女儿向新婚的丈夫提出这一要求,难免有些“不好开口”!李先生二人担心小两口的感情还没度过蜜月就产生了间隙。


看出李先生夫妻二人难言之隐的公证员,为两位当事人提供了另外一个“解题思路”。

可以通过赠与合同的方式

将买房的钱给到女儿


“但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却更加地复杂!有父母赠与子女房屋的情况,也有子女向父母借款购房的情况;有的父母愿意将房屋赠与给夫妻双方,有的则只是赠与给一方。同时,父母对于房屋赠与的明确表示很难存在一个书面证明。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新表述!”公证员讲解道。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这里,普法君为大家延伸拓展一下另外两条法条。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像李先生夫妻这样的情况,可以在保留好购房转账给开发商的转账凭证后,与女儿小李到公证处通过办理赠与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将购房资金赠与小李,购房资金及所购买的房屋不作为小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李先生夫妻也采纳了第二种方案,成功地解决了一桩心事。

通过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方式,保障了当事人李先生夫妻出资购买的房屋仅归小李一人所有,也避免了让小李丈夫签订协议的“尴尬”,着实是两全的解决方案。

我们的公证员也提醒大家,如果要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请慎重决定后再办理,因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视为是赠与人经过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的决定。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公证赠与,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除非出现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法定情形,赠与人才可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或者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因此,如果大家碰到了类似上文当事人的情况,不妨采取同样的做法,但前提是,一定要考虑清楚!

编辑 黄彬彬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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