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心欢喜地住进刚交付不久的新房,没过多久,楼宇门就严重损坏、丧失使用功能。但房产公司却以合同没有约定保修期,拒绝对楼宇门进行维修。
通常产品都有两年的保修期,新房的楼宇门反而没有,这合理吗?房产公司以未约定保修期为由拒绝对质量问题负责,可行吗?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楼宇门是整幢房屋的一部分,应当适用房屋质量约定和保修规定。并且,案例中的质量问题出现在交房两年以内,且业主一直反映并要求维修,因此房产公司应对楼宇门等公共部分承担保修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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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