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割作业作为一项明火作业,具有高温、易燃等危险
焊割作业存在的危险性
1. 焊接的热传导引起火灾事故
由于电焊是通过电弧将金属熔化后进行焊接的,而在焊接过程中温度高达6000度以上,容易使焊件另一端接触的可燃物着火。
2. 高空掉落和焊渣飞溅
在作业中,炽热的火星到处飞溅,当飞溅到或接触到木材、棉、麻、纱头、稻草等可燃物上,能引燃蔓延,造成火灾。
3. 遇到易燃易爆气体
在喷漆、油漆车间或易燃易爆场所进行作业时,挥发的易燃易爆气体遇到火花容易引起爆燃起火。
4. 一般焊割作业点与起火部位不在一个立体层面,火灾初期不易被发现。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法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焊割作业“十不干”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审批,不准进行焊、割。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焊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 可用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编辑 昌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