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金融消费、改退飞机票、假冒“稳健口罩”,深圳这三个案例被省高院点名
深圳法宣号
2022-03-15 18:35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为我们发布了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公布的十则案例中,就有三则案例与深圳有关。


丁某飞与某商业保理公司

等合同纠纷案

丁某飞是一名67岁的老年人,于2017年认购了某商业保理公司发行、某资产管理公司承销并管理的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610万元,合同约定该产品资金投向某商业保理公司持有的优质应收账款债权,期限为1年,300万以上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5%。

该产品到期后,某商业保理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未按约定兑付认购款项和利息。丁某飞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认购本金610万元并按承诺的年化收益率8.5%支付利息。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地方交易场所将应收账款分割成理财产品向若干个普通投资者发行以融入资金,是一种变相吸收存款、募集社会资金从事保理业务的行为,其将保理业务的风险转嫁到金融知识欠缺、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普通投资者上,妨害保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该商业保理公司明知其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所依据的应收账款不真实,却隐瞒真实情况,向金融消费者作出固定收益的承诺,给丁某飞造成损失。

因此,《认购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某商业保理公司应向丁某飞返还610万元,并按承诺的预期收益率即年利率8.5%计算利息,以填补善良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及承销人,未就其承销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做到对投资人负责,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普法君认为,老年人往往金融知识欠缺,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相对薄弱,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需求日益突出。这一案件依法认定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模式属于变相吸收存款、募集社会资金从事保理业务行为,妨害了保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并判令发行人和承销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效保护了老年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构建更加合法、安全的金融投资消费环境。

吴某华与某航空服务公司

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某航空服务公司是某手机APP的经营者,在网页“机票服务保障”处作出“放心出行保障有我”的保障承诺,规定卖家未按照航司标准进行退改签的单笔订单赔付最高不超过5000元。

2019年11月,吴某华在该手机APP上向某商旅公司购买了两张机票,并支付机票费用10526元。

其后,吴某华与某商旅公司联系改签事宜并支付改签费用3900元,某商旅公司向机票代理商支付改签费2300元,并从中获益1600元。

同年12月,某商旅公司擅自将上述两张机票作退票、退款处理,认为是同行踩单,每张机票只退回1元。吴某华在值机时被告知无机票预订信息。

吴某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放心出行保障有我”格式赔偿条款无效,某航空服务公司、某商旅公司共同承担退还机票款及三倍赔偿责任合计57704元。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放心出行保障有我”保障承诺中的“标准退改签”条款明确规定了卖家在未按航空公司标准进行退改签的情况下,应向买家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承担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明显限制了买家依法获得超过5000元违约金的合法权利,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内容,应属无效。

某商旅公司故意隐瞒机票免费改签等政策规定,诱导吴某华支付机票改签费用并从中获利,且擅自将吴某华所预定的机票作退票、退款处理,应认定是欺诈行为,吴某华主张某商旅公司返还机票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合法有据。故判决确认涉案“放心出行保障有我”格式赔偿条款无效;某商旅公司退还机票款及三倍赔偿合计57704元。

最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商旅公司同意履行上述赔付义务。

在普法君看来,随着众多互联网APP的开发和应用,通过网络APP进行消费日渐成为大众喜爱的消费方式,但网络APP的运营主体制定众多对自身有利或对消费者不利的消费规则,逐渐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多发区域。

本案依法界定限制消费者索赔金额的格式条款无效,对于规范网络APP正当运营,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刘某干假冒注册商标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稳健医疗用品公司是注册商标“稳健医疗”的权利人。2020年2月,刘某干联系黄某燕购买印有“稳健医疗”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包装袋。黄某燕随后按刘某干提供的样品订制并实际交付2.5万个假冒的“稳健医疗”品牌包装袋。

同年3月,刘某干从别处购买4.6万个无任何标识的一般防护口罩,装入假冒“稳健医疗”包装袋中并进行封口,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进行销售牟利。后公安机关将刘某干、黄某燕抓获,并缴获假冒“稳健医疗”口罩1.1万个、印有“稳健医疗”标识的口罩外包装袋1.5万个。

经核实,刘某干通过微信销售假冒的“稳健医疗”医用口罩1万余个,销售金额3.7万余元。经检测,该假冒“稳健医疗”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刘某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黄某燕委托他人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并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刘某干、黄某燕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刘某干向消费者提供假冒“稳健”口罩,且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构成欺诈,损害众多消费者利益。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责的同时,代表众多消费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法律依据。故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刘某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责任,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黄某燕缓刑并处罚金。

据悉,本案是全国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全国疫情防控紧张时期,被告人利用“稳健医疗”口罩知名度,将“稳健医疗”系列商标用于不符合细菌过滤效率标准的口罩并销售,危害社会公众健康,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应当予以刑事制裁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同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惩处,具有较强的司法引导和教育示范意义。

除了以上的案例以外,此次的典型案例还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各个审判领域,涉及网络购物和个人信息保护、打击虚假宣传、售卖假劣农资产品、强迫交易以及假冒知名商标等内容,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权益的保护,全面展示了司法力量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说“不”,全力打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以及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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