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下班后应酬被辞退,合法吗?
广东普法
2022-03-09 21:52

对于“打工人”来说,试用期是步入职场的第一步,属于“纠纷多发时期”。近日重庆的小刘在试用期内,因下班后拒绝应酬被公司辞退,此事引发大家的关注。

今年2月14日,重庆的小刘入职了一家公司,成为行政人事专员,主要工作是处理一些日常的行政事务和人事事务,其中包括日常的接待工作。

2月28日下午,公司负责人要求小刘下班后一起去宴请客户。小刘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下班以后还要去宴请接待客户,因此拒绝了。

没想到,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了她,还更换了公司大门密码,让她无法正常上班,入职半个月来的工资报酬,也没有支付。

在小刘提供的一段手机录音里,公司负责人表示,做行政类的就应该搞好接待工作,包括倒茶倒水、结账、倒酒这些,小刘应该服从安排。

公司负责人还表示,试用期内,公司和劳动者双方有互相考察、互相选择的权利,辞退小刘也是公司的正当权利,只要小刘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表格上签字,就会立即结算这半个月的工资。小刘表示,表格中说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她不能认可,因此不愿签字。她同时提出了额外的赔偿诉求,公司方面表示不予认可。目前,小刘已经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了这一情况。

关于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的目的是在于给双方一个互相考察的机会,劳动者可以了解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可以最低的成本风险争取优秀劳动者加入,促进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最终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但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规范操作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用人单位招聘时应与劳动者约定具体、合理、实用性强、可考核的录取条件,将考核程序标准化、考核过程纸质化、考核标准明确化,也就是说“录用条件”要做到明确、具体,并告知劳动者让其知晓;

二是要提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应证据,比如工作内容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工作成绩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是在试用期内考核并及时告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丧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在试用期结束后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加班,下班时间、工作场所之外的应酬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本案中,不管小刘是否愿意在相关手续上签字,公司都应该足额支付相应的工资和报酬。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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