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支招”治理网络直播乱象:给直播打赏设冷静期,为违法代言建黑名单
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
2022-03-06 08:12
收录于专题:聚焦全国两会

近年来,在疫情影响下,人们居家时间变长,网络直播行业异军突起。这一新兴行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暴露出泛娱乐化、内容低俗杂乱、虚假营销等种种乱象。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围绕如何规范网络直播,使其行稳致远,代表委员们齐来“支招”。

直播打赏3天内可撤回

90后男出纳挪用公款4826万元,一年多打赏主播2000万元;13岁女孩花光父母25万积蓄打赏网络男主播;贫困生贷十几万打赏主播,父母在家吃低保……

近年来,网络秀场直播引起的负面新闻屡见不鲜。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认为,“打赏”行为来钱太快太多,使得众多年轻人对直播行业趋之若鹜,整个行业一定程度上存在忽视有价值内容输出,而转向形成以噱头、猎奇为主导的不良风气,亟待规范。

肖胜方建议,建立由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组成的“网络直播监管平台”,对直播行业进行全方位监督。

在直播内容监管上,肖胜方认为应将网络秀场直播分成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其中,一类直播内容覆盖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直播者往往是某个领域的专家,以输出内容的优质性来吸引受众。如果主播要申请这类直播,应当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实绩证明等以供平台工作人员审核,并报监管部门备案。二类直播则是“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直播”。肖胜方举例,这类直播包括并无“营养成分”的八卦新闻网络直播、并不具有专业技能的“纯颜值”直播、未接受过任何专业舞蹈训练却进行“舞蹈”直播等。一类直播和二类直播的管理差异在于直播打赏限制,应从法律层面建立“二类直播打赏强制冷静期”制度,即打赏者在三天内可以无理由撤回打赏。

至于三类直播,其认定标准是“不但毫无价值,而且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播”,肖胜方认为应当封禁,并追究有关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

给网络直播设“税收编码”

去年以来,包括薇娅在内的多名网络主播偷税漏税被开巨额罚款的事件被刷屏,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如何规范引发广泛的讨论。民进中央近日向全国政协提出“关于完善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税收征管制度体系”的提案,建议从市场主体登记环节开始强化源头管理。

该提案指出,当前我国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偷税漏税现象频发,主要原因是纳税要素难以界定、网络直播营销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不规范等。建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增加“现代服务业-网络直播”细分行业,税务部门赋予其专门的“税收编码”,明确对应的经营项目,在从事直播的直播间必须挂证经营。

提案还建议,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通过个人开设工作室,或挂靠在其他灵活用工平台、劳务派遣机构,其适用不同税目征税的条件、形式要件、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人等要素,使市场主体事先能够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也使基层税务机关有章可循。同时严格控制地方财政返还,对于为网络主播提供虚拟注册场所协助办理核定征收,进而对地方财政留成的税款进行高比例返还的地区,应由审计部门和各地财政监督部门进行常态化核查,建立健全问责追责制度,营造公平营商环境。

带货“翻车”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

售价千元的翡翠进价30元,卖的燕窝其实是糖水……直播带货风头正劲,但“翻车”事件也层出不穷。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有37.3%的受访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产品质量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表示,从现行“直播带货”的运行模式上看,存在互联网平台、主播、主播经纪公司、商家、厂家等多位主体。他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厘清直播带货中各方应负的责任。在发生产品责任时,未尽到相关义务的直播平台,对产品责任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有法律法规在广告代言人认定、虚假宣传、名人代言等方面,仍有滞后。”他认为,应完善对变相带货相关行为性质的认定并进行约束,同时建立名人、专家违法代言黑名单制度。

(原标题《代表委员“支招”治理网络直播乱象 给直播打赏设冷静期 为违法代言建黑名单》)

编辑 编辑-张玉洁(客户端)审读 刘春生审核 冻结-党毅浩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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