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救助中的罪与罚
刘云生
2022-02-22 11:22

传统法文化中,人命至重。对生命的救助不仅有礼俗宗教的道德指向,也有行政法的褒旌赏赐,还有刑法的明确惩处,法律和道德形成双重合力,开发善性,抑制恶性。

新年伊始,随着一审法槌落定,江歌案暂告一段落,被告刘暖曦为自己的自私冷血付出了代价。但这种代价仅仅是一种民事上的赔偿和抚慰,难以从根本上荡涤人性的阴翳,暖化人心的冷漠。

江歌案折射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生死关头怠于救助的道德缺失;一个是对于生命救助的法律缺位。实际上,民法典第184条已经开启了生命救助的有效通道,不管危险来自外部侵害,还是来自受害人自身的疾病,只要救助人自愿、无偿救助,哪怕造成或加重了损害,救助人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是一道免责金牌,有利于激活善性,激发善行。但民法的道德立场如果缺乏公法的强力支撑,很难达成扶危济困的立法目标,更难以消解人性的卑污怯懦。见死不救,无论是危险引入者,还是袖手旁观者,大不了背上缺德的骂名,但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了“怠于给予救助罪”,法律后果是5年监禁和被处罚金;《德国刑法典》规定了“不作为以及非故意杀人罪”,见死不救者会被同时提起刑事和民事诉讼,判处1年自由刑或被处罚金。日本刑法第217条规定了“遗弃罪”,认定见死不救构成一种积极的“遗弃”,属于犯罪;而第219条的“遗弃致死伤罪”,属于结果加重犯,由此导致被救助人死亡或伤残,则加重处罚。

传统中国如何处理见死不救的缺德行为?传统法文化中,人命至重。对生命的救助不仅有礼俗宗教的道德指向,也有行政法的褒旌赏赐,还有刑法的明确惩处,法律和道德形成双重合力,开发善性,抑制恶性。以秦代为例,商鞅变法,赏罚分明,如果有人在公共场所杀伤人,百步之内的人不予施救,罚缴两件铠甲。这惩罚很重,重到什么程度?秦代铠甲样式复杂,用料昂贵。有鲛革,原料是鲨鱼皮;有犀革,原料是犀牛皮;当然,也可以上缴铁甲,但秦代的铁不是今天的生铁,而是当时极为稀缺的青铜。

不救人,惩罚很重。救了人,有赏吗?有。罚重,赏也重。如果制服罪犯,按战场上杀死敌人的功劳受赏。按照韩非子设计的标准,杀掉一个敌人,赏爵位一级,一首一级,这就是“首级”的来源;要想做官,起步也是年薪五十石的级别。有官做,就有岁俸,细水长流;有爵位则可能得到衣食田,子子孙孙,世代传承,所以,秦代的人都真心想当英雄,也出了很多真心英雄。

这种立法精神,从秦代一直延续到清代,有效支撑了见义勇为的道德底座。以唐代为例,不仅在刑法中规定了“不救助罪”,又在行政法层面颁布了可观的奖赏条令:只要见义勇为,无论是救助人命,还是捕获贼盗,政府都自己出资,按所保全财产的十分之一比例赏赐救助人。

概而言之,无论是传统中国,还是现代西方,见义勇为既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正是凭借公法与私法的合力,生命救助才上升为一种积极的善行,法律也最终成为善良的守护神,公平的矫正器。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 编辑-黄小菊(客户端)审读 韩绍俊审核 特区报-张雪松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