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1月31日宣布,将由2月5日起,调整曾逗留内地和澳门的抵港人士接受新冠肺炎核酸检测的安排。从台湾抵港人士的强制检疫期也会同时调整为在指定检疫酒店强制检疫14天及其后7天的自行监测。
曾逗留内地和澳门的抵港人士的检测安排
由2月5日起,所有于1月18日或之后到达香港,并在抵港当天或之前14天只曾逗留内地或澳门的人士,不论是经陆路口岸或机场抵港,其相应的强制检测次数将调整为3次。他们须于抵港第3天、第5天及第12天接受检测,其中第12天的检测必须到社区检测中心进行。此安排适用于按“回港易”或“来港易”计划抵港而获豁免强制检疫的人士、已完成接种2019冠状病毒病疫苗而须接受7天强制检疫的人士,以及未完成接种疫苗而须接受14天强制检疫的人士。作为过渡安排,如相关人士在1月18日至1月25日期间抵港,并已在抵港第12天或第16天到社区检测中心接受强制检测,将获视为已完成强制检测的要求。
现时,所有按“回港易”或“来港易”计划抵港的人士均须于抵港当天或之前三3内接受检测并取得阴性结果。此外,曾逗留广东省以外其他内地地区或澳门的人士在登上民航客机来港时,须出示预定起飞时间当天或之前3天内进行的2019冠状病毒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所有经机场抵港的人士均须于抵港当天接受“检测待行”,其阴性检测结果获确认后方可离开。抵港人士到达香港的日数以到达当天作第1天起计。例如,若抵港日期为2月5日,其第3天检测应于2月7日进行,第5天检测应于2月9日进行,第12天检测则须于2月16日进行。
政府会跟进相关人士有否遵从强制检测公告。任何人士如未有遵从相关检测公告即属犯罪,可被处定额罚款5,000元,并会收到强制检测令,要求该人士于指明期间内接受检测。不遵从强制检测令即属犯罪,可处第四级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曾逗留台湾的抵港人士的检疫安排
由2月5日起,过去14天曾逗留台湾的香港居民在抵港后须于指定检疫酒店接受14天强制检疫,其间接受六次检测,随后进行七天自行监察。他们并须在抵港第16天和第19天接受强制检测,其中第19天的检测必须到社区检测中心进行。至于从台湾来港的非香港居民,他们必须已完成疫苗接种(注),方可登机来港,检疫与检测安排与香港居民相同。未完成疫苗接种的非香港居民将不会获准入境。
就那些在2月5日前从台湾抵港,并在2月5日或之后仍须按原有检疫令而在指定检疫酒店接受第15天至第21天检疫的人士(即在1月16日至2月4日期间从台湾抵港的人士),卫生署会安排他们在检疫期完成前分批有序地进行检测。若他们获得阴性检测结果,并已完成最少14天的检疫,便可陆续获安排离开指定检疫酒店。有关人士离开指定检疫酒店后须于抵港第15天至第21天自行监察,并在抵港第16天和第19天接受强制检测。
上述经调整的强制检疫及检测安排与政府早前公布适用于从海外抵港人士的安排一致。
政府将刊宪更新《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预防及控制疾病(规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规例》(第599H章),及《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第599J章)下的相关指明,以在2月5日凌晨零时起落实上述措施。
注:已完成疫苗接种的相关人士及其陪同的12岁以下小童可登机来港。此外,(i)因健康原因而不适合接种、并持有相关医生证明书的相关人士,或(ii)已接种一剂认可新冠疫苗并持有认可疫苗接种纪录的相关人士,如在接种该剂疫苗后获发医生证明书,证明其因健康原因未能接种第二剂新冠疫苗,亦可例外获准登机来港。
(原标题《香港调整从内地、澳门和台湾抵港人士的检疫及检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