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 邢宝华
2022-01-15 12:4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14日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回答香港经济导报记者提问时表示,针对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健全,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7条严格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发布会现场 来源:中国法院网

1月14日上午,最高法以 “线上+线下”的方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在发布会上,香港经济导报记者线上提问:保护产权是保护市场主体内在要求,中小微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强化中小微企业产权的依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请问《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有针对性的新举措、新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 来源:中国法院网

郭锋对此回应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要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产权保护的精准度。中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是保市场主体的重要对象,是保就业的重要力量,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有力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 来源:中国法院网

郭锋介绍,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产权保护中的重点问题,《意见》采取精准保护的思路,在第二部分专题规定中小微企业的产权保护问题。

郭锋指出,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针对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健全,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意见》第7条严格贯彻《产权保护意见》,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诉讼程序保障

郭锋续称,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诉讼程序保障。《意见》强调要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依法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完善和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在线诉讼等机制,用好司法救助等措施,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诉讼成本,防止其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桉件中,要切实贯彻民法典第187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承担原则。

强调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郭锋进一步表示,贯彻全面保护原则,同时突出强调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激发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意见》在坚持实体与程序全面保障,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各领域全面发力,物权、债权、股权等各项权利全面保护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意见》第6条强调,要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要依法认定合同相对方利用优势地位,不合理限制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竞争或者技术改进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或者条款无效;要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要依法制裁不诚信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规制各类滥用知识产权等阻碍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不法行为。

编辑 (冻结)李林夕审读 韩绍俊审核 编辑-詹婉容
(作者:香港经济导报记者 邢宝华)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