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审学法!深圳33名处级领导干部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审理
深圳法宣号
2021-12-16 20:41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关于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讲话,并扎实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12月16日上午,深圳市普法办公室在深圳行政审判中心第一审判庭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旁听案件庭审活动,深圳市政府及各有关单位33名处级领导干部旁听了案件庭审。

此次旁听的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案情如下:

2021年8月16日,原告(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第三人于2014年10月24日对原告的查封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深府行复(2021)362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圳市人民政府认为,原告针对2014年10月24日的查封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最长申请期限,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事后,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遂诉至法院,并请求法院作出以下判令:

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确认第三人对原告作出的查封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在庭上表示,己方并没有收到第三人的查封文书及相关的权利告知,加之当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被处以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又忙于处理其他事务,因此未能及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代理人则表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原告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六十日的申请期限,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同时参照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期限规定,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也超过了法定五年的最长期限。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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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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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庭审的过程庄严肃穆,现场秩序井然,旁听的领导干部也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聚精会神地聆听庭审全过程,切身地感受到法律的庄严。最终,法院并未进行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领导干部也就案件基本情况、庭审秩序等展开讨论,并纷纷表示旁听庭审活动是一堂非常生动直观的法治教育课,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更需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组织参加旁听案件庭审,是一种生动直观的法治宣传教育,不仅能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也能深化基层依法治理,让法治建设建立在扎实的基层基础工作之上,令依法办事蔚然成风。

一直以来,深圳市也贯彻着这一理念,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将旁听庭审作为常态化学法用法机制的有效举措。我们也坚信,要让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组织者、实施者和推动者的领导干部参加旁听庭审,才能够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的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从而为深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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