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政策解读

2021-12-14 12:00
摘要

接受有关部门对残保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一、修订背景

2013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简称《细则》),有效期3年。《细则》实施以来,规范了保障金的使用范围、管理流程及执行标准等,为我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有效提升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2018年《细则》完成了第一次修订印发。三年来,残疾人政策有了新的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级最新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细则》有关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主要文件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152号)

2.《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财政2021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复函》(深残函〔2020〕343号)

3.《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深残发〔2018〕2号)

4.《关于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经费纳入区级经费预算的通知》(深残发〔2017〕111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深残联发〔2009〕5号)

6.《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设立宝安区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中心分教点和残联校区幼儿园工作方案的通知》

7.《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征求〈2021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方案〉意见的函》

8.《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细则》共五章,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具体包括修订目的、残疾人的界定、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开支范围及标准”,包括就业、康复、教育、扶困、社区工作及其他项目开支的范围及标准。

第三章“拨付及调整程序”,明确了残保金资金拨付及调整程序。

第四章“监督检查”,提出了残保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并对残保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细则》的实施期限和解释权。

四、重点条款解读

(一)《细则》对残疾人的界定

本《细则》中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宝安区户籍,且持有深圳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由区政府联系残疾人工作的区领导任组长,区残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财政、区残联以及各街道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残保金管理使用以及重大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审定残保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调整计划,统筹调度结余残保金等。

区残联负责拟订残保金管理使用细则,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残保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汇总及初审各街道申报预算和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审;统筹年度预算调整计划;每年度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监督残保金的使用效益;接受有关部门对残保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残保金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及调整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会同区残联监督检查残保金的使用情况;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绩效再评价工作。

各街道负责编制本街道残保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按程序向区残联申报,并对编制的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每年度定期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监督残保金的使用效益;接受有关部门对残保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

(三)明确《细则》未修订前已按上级文件保障经费的项目

1.居家活动无障碍和居家建筑无障碍的改造补助支出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每年不超过8000元”修改为“每户每年不超过10000元”。

2.增加“残疾人家庭社会心理服务、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理援助等心理服务支出”项目。

3.增加“用于无障碍城市建设、残疾人信息化工作所需经费支出”项目。

4.增加“给予代表我区参加体育比赛与集训的残疾人运动员、领队、专职技术人员、陪练员、教练员、融合运动员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参照《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体育集训工作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文件执行。

(四)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调整的相关条文

1.市残联已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相关扶持政策,区级不重复扶持。

2.取消残疾人免费乘车卡的制卡费开支业务。

(五)调整不适用我区区情的条文

1.康复咨询服务已纳入社区残协日常工作,不再另外配备工作经费。

2.我区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设立初期提供政府支持,现均已进入正常运营状态,可自负盈亏,从2019年起,已不再给予补助。此次修订删除相关条文。

3.特殊需要儿童早期干预中心已于2020年9月正式移交给区特殊教育学校管理,我区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已由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负责。此次修订删除相关条文。

4.宝安区残疾人服务社已注销,取消相关运作经费。

5.我会开发了“宝安助残”小程序,对康复服务进行全流程的资金监管,无需再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此次修订删除相关条文。

6.根据我区资金申请程序和近年资金执行情况,取消残保金经费支出“根据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动每年做适当调整”。

(六)优化审批流程

1.将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全面纳入政务大厅不见面审批的办理事项。个人及单位的经费申请、受理及审批,按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有关规定执行。凡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项目,由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使用。

2.根据区财政局的建议,优化收支计划调整报批程序。凡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项目,由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使用。不涉及追加年度经费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调整为“区残联报资金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或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予以调整”。涉及追加年度经费的,由区残联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新增“提交资金领导小组审议”环节,审议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七)增加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残保金按照区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八)解释主体及施行期限

解释主体为区残联。《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省、市出台新的残保金管理使用文件,则相关条款遵照省、市最新规定执行。

(来源:滨海宝安 )

编辑 昌慧  审核 麦苗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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